重庆市职工医保生育补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21:12:27 449 人看过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5﹞181号令)规定,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项目有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三大类。其标准分别为:一、产前检查: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二、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一)顺产及7个月以上引产的一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400元,三级医院1500元;(二)难产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三级医院2100元;剖宫产一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3000,三级医院3100。(三)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一级医院65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850元;(四)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250元。有并发症并政策按规定备案的可根据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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