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规定表明,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作为管理机关所必须履行的职责,也就是说,除公安机关之外的任何行政机关是无权为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的。公安机关在道路事故处理上处于决定性的主导地位,而当事人处于被动的隶属地位。并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处理只能由事故发生地的本级政府的公安机关进行,其它行政机关及部门无权处理。根据目前实践表明,如果交通事故没有作出责任认定前,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寻求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必备前提,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事故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而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包括民事和刑事,都以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作为依据,那么,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具有针对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直接约束力以及全社会的法律效力。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符合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特征,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机关针对道路事故作出相应处理的行政合理行为,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若干问题解释》规定,此类具体行政行为不在排除诉讼范围之列,那么,根据“法无禁止即许可”原则,此类行为当然具备行政可诉性。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具备可行性,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被起诉,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可受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若干问题解释》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了排除方式,即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不可受理的行政行为,包括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这些列举的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规定来看,一部分是基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另一部分则属于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对行政相对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针对特定人实施的特定行为作出的具备约束力的法律行为,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是否受到法律制裁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问题,因此,该行为不是被排列在不可受理范围之列。
其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可诉性,还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完整性。一个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由一系列的行政程序完成的,比如行政处罚中的调查取证行为,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等等,这些程序往往是为了实现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完成而以辅助形式出现在行政程序之中的,因此,这些程序虽然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没有必要单独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只是在对完成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这些单独的程序才纳入审查范围之列,一并审理其合法性和公正性。有些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只是公安机关为了实现行政处罚而实施的一个辅助程序,事实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属于为完成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辅助性单独程序,因为从现行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中可以反映出交通事故的处理不仅是为了教育和惩罚事故责任人,而且还负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使命。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独立环节,与交通事故处罚分别独立,并非是交通事故处罚的一个辅助程序,正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备独立行政行为完整性,才有必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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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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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看三点: 一是当事人是否有违章行为; 二是违章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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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符合哪些原则才是合法的?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31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安全原则和结果责任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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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关于事实认定和责任认定书有哪些相关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新的交通安全法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去掉了“责任”二字,体现出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公安机关的认定书重点在于通过现场技术勘验以及检查、调查、鉴定等活动,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因果关系及有无违章或其他过错等进行确定,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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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按照哪些原则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17交通事故认定主要遵循以下五个原则。(一)行为责任原则。若当事人对某一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须由其行为引起,未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3)路权原则。路权原则是各行其道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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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中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1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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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材料有哪些,需要提供?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01一)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二)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