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和住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本条是关于仲裁申请的。
根据本法规定,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仲裁。书面申请仲裁,有利于明确表达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将原告的仲裁请求及其依据告知被申请人,以利于被申请人行使答辩权,便利仲裁活动。因此,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仲裁,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提交书面仲裁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仲裁申请书,即与仲裁申请书文本相同的文本,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留存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达被申请人。
仲裁申请书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它是一种重要的仲裁文书,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申请人提起仲裁的依据,为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争取在仲裁中产生良好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认真撰写仲裁申请书。法律有必要对仲裁申请的内容进行规范,既有利于原告写明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又有利于送达被申请人,使其了解仲裁理由,便于仲裁活动的正式启动。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仲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分别说明上述情况。申请人由法定代表人代理仲裁的,或者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仲裁的,还应当说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代理人是律师,只需要注明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而不需要填写律师的基本情况。有利于仲裁委员会审查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有利于仲裁委员会与当事人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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