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选择哪种执行方式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为前提,事务的决定关系到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因此,一些关于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来源:考试大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三)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等:
第一,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四)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第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二,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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