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九条【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以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1:24:54 399 人看过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以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规定。

工伤认定一般是进行书面审理,不进行实地核查。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文字的分析、电话询问、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进行评估,作出判断,最终形成工伤认定结论。

但是,有的工伤事故的确定比较复杂,从所提供的材料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这时,就需要对申请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考察。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职工等有关人员等应当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调查核实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所进行的调查必须是需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掌握工伤认定调查的次数。对职业病的证明材料,由于是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对一般的事故伤害,大多也不必经过实地调查,通过书面审理即可。

二是,在进行实地调查时,要注意合理合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实地调查时,不得干扰被调查单位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并要对在实地调研中所获得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泄密的,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地考察的费用,由该部门的行政经费支出,不得借机以各种名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摊派费用。

四是,工伤认定的实地调查要有针对性,事先要制定详尽的调研计划,设计好有关的问卷,在调查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切忌走形式。

五是,调查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谓“利害关系”,是指调查人员与申请人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亲属关系、同学、同事、老乡等关系,可能影响作出公正调查结论的情形。

六是,调查后作出的结论必须公正。如果在调查后故意作出不符合实际的结论,如将不属于工伤的人员认定为工伤、对应认定为工伤的人员拒不认定为工伤的,将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

本条第2款规定了职工与单位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在工伤认定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单位与职工之间的争议,当职工认为是工伤时,单位可能不认为是工伤;个人认为是重伤的,单位有可能认为只是轻伤,等等。那么,在这些情况下,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在一般的诉讼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原则,对一般的诉讼主张是适合的。但是,工伤认定不适用这一原则。这是因为,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单位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职工对单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许多的文书、文件是由用人单位拟定并由其掌管的,如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单等。工伤认定中的纠纷,往往涉及到这些材料的举证。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职工个人的许多主张,都不太可能得到充分的证明,这样会导致职工工伤权益受损。因此,为了保护职工作为弱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工伤认定方面的争议时,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8日 23: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工伤认定所遇争议之三: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而第十六条规定的是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从这三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第十六条与第十四条和十五条之间的关系实属例外与一般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职工只要有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情形之一,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有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就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如果职工虽有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又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就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为第十六条的规定是对第十四条和十五条规定的例外,所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后应当首先查清工伤职工是否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在具体的案件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进行调查核实时,应有责任针对第十六
    2023-04-26
    458人看过
  • 【九级伤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工伤九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工伤九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2023-04-23
    483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和费基、费率】(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和费基、费率】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和费基、费率的规定。1.缴费主体。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社会保险类;另一种是雇主责任类。实行雇主责任类型的是少数国家。雇主责任制有两种方式:一是受伤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二是雇主为其雇员的工伤风险购买商业保险。实行社会保险类型的约占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国家的2/3。在这些国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都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保险制,规定由雇主缴费。根据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规定的缴费时间,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时”,是指按照工伤保险费征收
    2023-06-09
    335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工作职责范围】
    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解释】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工作职责范围的规定。承办工伤保险工作是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工作的内容非常广泛,既有行政性工作,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有事务性工作,如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待遇发放、信息统计等。按照政事分离的原则,行政性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事务性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这有利于减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事务负担,使之能集中力量从事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2023-06-09
    246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和结算工伤保险有关费用】(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和结算工伤保险有关费用】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解释】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和结算工伤保险有关费用的规定。按照本条的规定,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加强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核查工作,以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规范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行为,保障工伤职工切实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提高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的内容是,对已发生的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看是否符合服务协议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这些目录和标准,由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规定。核查的方式是检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
    2023-06-09
    302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三条【工伤一次性赔偿以及相关争议解决途径】(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三条【工伤一次性赔偿以及相关争议解决途径】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一次性赔偿以及相关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2002年国务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一些非法用工主体,即无营业执照或
    2023-06-09
    221人看过
  • 工伤事故调查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举证期限内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一、什么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供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否则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对其加以证明,那么裁决中一般是不会认定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法律法规预先规定好的,因此在仲裁或者诉讼
    2023-03-22
    17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是关于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以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023-07-08
    162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一条【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的解释】(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的解释。1.职工。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有了很大的改变。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在用人单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因此,大部分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是,在近些年发展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还比较低,在餐饮、建筑等农民工较多的行业
    2023-06-09
    257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如何认定工伤和被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新工伤保险条例和旧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区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草
    2023-07-28
    252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十级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腰椎的伤害程度的不同,评定伤残的等级也是不同的,一般在八级或者九级,而且评定伤残等级,是要等到受伤者伤情稳定后才能做的。我们要遇到评定伤残的事情,要记住以上所说的评定的过程,评定所需的资料,如真遇到这种事,按上述做法即可。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
    2023-08-15
    173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工伤关系】(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工伤关系】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工伤关系的规定。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如何妥善处理涉外社会保险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国际上工伤保险没有互免协议。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前往该国工作或在该国停留期间,必须依据该国的法律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国内的工伤保险与境外的工伤保险,在保障的性质和作用方面大体相同,但在保险项目、保险额度、支付方式上存在差异。从保障与管理的角度出发,本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待回国后工伤保险关系接续;对
    2023-06-09
    318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由什么承担举证责任
    一、工伤保险条例由什么承担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对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对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职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的诉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持。二、彩礼返还案件谁承担举证责任彩礼返还纠纷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往往令原告承担举证不能得风险,从而不能很好地维护其合法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理论界通常把这一规定概括为谁主张、谁证明。但在证明责任分配时,我们仍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证明责任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从另一层面讲,证明责任分配本质是指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在不能举证
    2023-04-13
    440人看过
  • 工伤认定部门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
    2023-04-21
    185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第十九条工伤保险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9-09
      工伤保险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举证责任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1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第十九条工伤保险有哪些责任?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9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工伤认定需要调查核实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02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
    •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2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你的情况属于工伤,不需要你举证,由工厂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