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08:54:13 35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二、办理材料

需要可行研究报告的提供

需要环评的提供

有用地需求的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网上注册登记信息,上传电子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市水务局受理人员在线接收电子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预受理,发出《预受理回执》,预受理不通过的退回申请;申请人按照指引携带《预受理回执》到市水务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受理人员接收后与网上预受理材料核对一致,发出《受理通知书》,核对不一致的退回申请或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市水务局业务股室进一步核验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水务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受理申请,核验材料,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将材料移交对口审批股室;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市水务局业务股室进一步核验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信宜市迎宾路玉都公园西侧公共服务中心二楼5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信宜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七条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文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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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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