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实施细则:有关法律规定与执行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04 21:00:12 303 人看过

根据没收财产的执行规定,无论是在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都负责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与公安机关协同执行。此外,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没收财产的执行规定,无论是在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都负责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与公安机关协同执行。

2.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罚 金 缴 纳 相 关 规 定

罚金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方式,其缴纳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着详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主刑的同时,依法对被告人处以的一种附加刑。罚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确定,但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分期缴纳,二是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并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一次性缴纳的,应当将全部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罚金的缴纳方式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罚金,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缴纳。而如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罚金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方式,其缴纳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着详细的规定。在判决主刑的同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处以罚金,但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如果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罚金,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缴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19: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没收财产相关文章
  • 监外执行实施细则
    《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如下:1、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2、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外执行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查办法(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外执行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职责是:(一
    2023-07-13
    216人看过
  • 监外执行实施细则
    《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如下:1、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2、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外执行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查办法(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外执行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职责是:(一
    2023-07-13
    460人看过
  • 法律规定没收财产如何执行
    一、没收财产如何执行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二、没收财产的方式有哪些1、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
    2023-04-28
    54人看过
  • 法律规定没收财产如何执行
    一、没收财产如何执行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二、没收财产的方式有哪些1、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
    2023-02-23
    270人看过
  •  高龄补贴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与相关说明
    本文介绍了关于高龄津贴发放的原则和标准。发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公开公平公正、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的原则,同时应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高龄津贴的发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确保“保障对象由当地政府管理,保障资金按级别分配”的理念。同时,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的原则。高龄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 标 题 : 关 于 高 龄 津 贴 发 放 的 规 定高龄津贴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年迈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然而,对于高龄津贴的发放
    2023-09-04
    472人看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法定程序完成
    10月14日,不动产登记工作第四次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会议通报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起草、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就《细则》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征求意见。会议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2015年3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务院高度重视《细则》的制定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在不动产登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支持配合下,目前《细则》制定的法定程序已经基本完成,出台实施的条件已初步具备。当前要齐心协力做好《细则》的修改完善工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细则》出台后的宣传引导和过渡衔接工作,凝心聚力加快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加快实施不
    2023-06-10
    9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 更多>

    #没收财产
    相关咨询
    • 关于《强制执行实施细则》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2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
    •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4-02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移送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重大的特定行业内的企业(不含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案件; (二)中央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收费的案件; (三)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没收财产执行程序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03
      1、关于罚金的执行。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
    • 海关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9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 海关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有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6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