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4:43:13 211 人看过

湘建[1994]房字第23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有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简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商品房预售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例:

1、必须具有与预售房屋相应并未抵押的房地权属;

2、完成项目总投资20%以上,或完成项目的基础工程;

第七条: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完成项目基础工程或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

5、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施工进度、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须遵循的物业管理约定等内容,并应附商品房预售平面图。

第八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在十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房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

未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存入申请许可证时所确定的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机构监管,保证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企业不得将已预售的房屋所有权用于抵押。

第十三条: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有关凭证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企业与承购人可依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通过协商解除、终止或变更合同,并在三十日内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企业必须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建登记。已预售的商品房,企业还须会同承购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商品房预售款项、直到停办交易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

1、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违背监管协议,将商品房预售款项挪作他用,未能保证项目建设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

4、被售后又设立抵押的;

5、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的,私自为承购人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腾凭证的;

6、未履行有关物业管理约定的。

第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管理中失职、渎职,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颁布前已预售,尚未办理房屋新建登记的商品房,企业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会同承购人,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开始施行,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3日 01: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品房预售相关文章
  •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养管理,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根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耕地保养管理,包括对耕地使用和养护的监督管理、中低产田土的改造以及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的监测和评价。第三条耕地保养管理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防止污染、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全民珍惜耕地,保护地力。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耕地保养监督管理制度,从农业发展基金或者其他经费中安排耕地保养管理经费,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耕地质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耕地保养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职责,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耕地保养工作列为土地联产承包合同的内容,对耕地按地力等级进行分类造册登记、建立档案,并制定地力升级综合规划和措施,按期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
    2023-06-10
    83人看过
  • 湖南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条为推动省属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帮助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特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一)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补助等资金。(二)省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1、省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省属国有企业、企业集团(总公司)转让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股)权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现金收入,提取30%。2、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其资产处置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3、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改制企业移交的不良资产收益,扣除有关费用后的部分。(三)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四)其它收入。
    2023-06-09
    214人看过
  • 《“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核心提示:为大力实施“精品名牌战略”,扩大“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影响,加强对“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管理,省工商局、省商标协会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基础上,制为大力实施“精品名牌战略”,扩大“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影响,加强对“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管理,省工商局、省商标协会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以鄂工商商广〔2006〕128号文件印发,现予以公告。湖北省工商局湖北省商标协会2006年8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宣传“湖北省著名商标”,加强对“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是指由湖北省商标协会统一设计制作的,供全省著名商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使用的专用标志。第三条凡使用该标志的著名商标权利人,必须接受省商标协
    2023-04-23
    325人看过
  • 湖北省房改房管理办法
    一、湖北省房改房管理办法(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便可以转让或改变房子的所有权,如下:1、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2、已签订住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其原产权单位是单位或房管局,出售给个人所有。(二)房改房的销售对象限制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三)房改房的面积限制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四)房改房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五)房改房上市的时间限制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
    2023-03-15
    358人看过
  • 湖南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环境保护局二○○五年八月十日颁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章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第四章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第五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第六章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的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会同
    2023-04-24
    304人看过
  • 海南省积压房地产估价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9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保证积压房地产估价的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压房地产估价是指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对积压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鉴定是指市、县、自治县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对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及其所涉及的估价原则、方法、参数等估价因素进行判定的行为。第三条积压房地产估价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积压房地产估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根据积压房地产估价的技术参数和处置积压房地产的有关规定,参照当地现行的市场价格进行。第五条积压房地产估价业务,必须由取得房地产、土地估价资格等级证书的估价机
    2023-06-10
    247人看过
  • 湖南省软件企业年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二十九条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为搞好软件企业年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软件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三条软件企业年审范围是上年度经认定机构认定或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第四条软件企业年审时间定于每年3月—5月。过期没有申报年审的企业,视同年审不合格。第五条软件企业年审须提交下列资料:1.软件企业年审表;2.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求填报的软件产业统计报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复印件;5.企业开发和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专利证书等;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7
    2023-06-08
    469人看过
  • 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核心提示: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鄂质技监质[2001]2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促进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湖北产品的竞争能力,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鄂质技监质[2001]2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促进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湖北产品的竞争能力,提高我省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政府颁布的《湖北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参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一般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产品知名度和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的竞争能力,经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价认定的湖北制造的产品。第三条湖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原则,把争创名牌与产品开发、技术改
    2023-04-23
    162人看过
  • 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工作,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第三条县(含县级市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工作,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第三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人事代理工作,在自愿委托的原则下,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委托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
    2023-06-09
    234人看过
  •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31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和使用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排污者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排污费。县级以上财政、价格、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排污费核定、征缴的文书送达和工作联系制度,确保排污费的核定征缴工作畅通。第五条征收排污费的收费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同级价格部门申领,并将副本交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第六条排污费的核定与征收实行公示制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季度将核定和实际征收的排污者的排污费数额予以公示。第七条
    2023-06-06
    57人看过
  • 佳木斯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监管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第8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生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管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四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第五条开发经营企业动迁回迁率达到100%以上,并与动迁行政主管部门签有回迁责任状的,方可办
    2023-04-22
    473人看过
  • 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全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6日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款的收存、支取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
    2023-06-05
    291人看过
  • 南京市居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居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价格构成和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件和《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以及省物价局、建委、财政厅、建设银行《转发国家物价局等四个部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居民商品住宅开发经营的企业均须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居民商品住宅,是指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普通商品住宅和政府给予政策优惠的解困房、微利房、经济用房、合作建房等优惠商品住宅。第三条居民商品住宅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市物价部门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管理政策和规定,并负责本市居民商品住宅的价格制定、调整和管理监督工作。区物价部门负责管理法人登记关系隶属于本区的开发企业,开发经营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项目的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第四
    2023-04-22
    207人看过
  •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记者7月9日从省政府了解到,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已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储备土地必须依法执行。《办法》规定,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整的原划拨土地?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应当进行储备。市、县没有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2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其它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在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
    2023-06-10
    470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已经完成了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具备了预售的基本条件。 在商品房... 更多>

    #商品房预售
    相关咨询
    • 湖南省宜丰县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26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工业园“宜丰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宜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区。第三
    • 怎么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27
      以惠州为例怎么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惠州市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可以到房管局当场办理,也可以在网上办理,但首先要已经领取了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一、办理条件已领取预告登记证明二、所需材料1、《惠州市房地产权预告登记申请书》2、《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3、购房者身份证明:(1)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自然人
    • 湖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律师如何收费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4-24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哪些变更方法商品房预售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6
      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方案 (一)受理、审查提交材料: 1、因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受让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复印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原件)。 2、因继承、遗赠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由继承人
    • 什么是商品房转预售行为, 商品房转预售行为合法吗, 合法行为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什么是商品房转预售?商品房转预售,是指商品房预售后,预购人将其预购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认定其效力。二、商品房转预售行为合法吗?1.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并办理有关登记或交易手续,缴清税费后,预售房尚未实际交付之前,预购人将其预购的商品房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符合当地有关法规、政策,没有违法行为的,可认定转预售合同有效;如预购人在前一预售行为尚未办理有关登记或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