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下称“小额案件”);(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小额案件”的金额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其中“小额案件”的金额是以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主张的金额为准,还是以仲裁庭最终裁定的金额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因此,判断小额案件的金额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应当以仲裁庭最终裁定的每项金额为准。
3、劳动仲裁过程中,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的,如何计算“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第二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申请仲裁标的额自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新受理的案件应当以新标准确定裁决效力。
张*晟律师认为,在上海地区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如案件受理后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的,在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小额案件”(终局裁决),应当以调整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4、仲裁裁决中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如何处理?
根据《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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