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收费权质押是指将权利人依法取得的收费权质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就收费权优先受偿。为有效控制风险,设立的收费权质押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收费权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的收费依据。收费权的设立,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按行政审批程序依法审查批准,下发批准文件或颁发收费许可证。出质的收费权应在收费项目、收费额度、收费期限方面符合批准文件和管理要求。未经批准而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质押,否则将直接导致质押合同无效。
(二)收费权可依法转让。债权银行设置收费权质押,其贷款可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保障:一是对收取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人将所收取的费用直接转让给债权银行,用于抵偿银行贷款及利息。二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将收费权转让,用所得价款偿还贷款。这两种途径是以收费主体资格可依法变更或收费收入可依法转让为前提,失去可变更或可转让的前提,债权银行质押目的便无法实现。以公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收费项目,如公立的幼儿园、医院、学校等承担公益服务领域的事业单位的收费(不包括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纯粹以市场运作所产生的收费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和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管理费用,如公路局的养路费收入等,均具有非营利性、成本补偿及为从事公益事业或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责所必须等特点,收费权主体不可替代、收费权不可转让,不能用于出质。
(三)出质人应符合法律及相关管理要求。首先,出质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未经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及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为出质人。其次,出质人与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批准文件等所记载的收费权主体一致。实践中,因承包、转包或挂靠等原因,实际收费人与收费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较多,为确保出质主体的合法有效,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甄别和核对,以免因出质人不是收费权主体而导致质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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