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爱林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20:15 68 人看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石刑初字第50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爱林,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南街22号。1991年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十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爱林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爱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0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蔡爱林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将废品回收人员骗至偏僻地点,采取暴力或威胁方式劫取他人财物。

一、200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蔡爱林以卖废品为名将被害人高怀涛骗至本市石景山区首钢设备处东南墙外铁路桥处,采取威胁方式,抢得高怀涛的人民币100元。

二、2001年8月7日8时许,被告人蔡爱林伙同陈爱国(已被判刑)以拉运物品为名将被害人沈守财骗至本市石景山区麻峪养三火车站附近,持刀相威胁,抢得沈守财的人民币515元。

三、2001年8月8日8时许,被告人蔡爱林伙同陈爱国以拉运物品为名将被害人陈细华骗至本市石景山区麻峪养三火车站附近,采取威胁方式,抢得沈守财的人民币450元。

四、2001年8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蔡爱林伙同陈爱国以拉运物品为名将被害人万文国骗至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大荒永定河东大堤大桥附近,采取暴力方式,抢得万文国的人民币140元。

五、2001年8月13日8时许,被告人蔡爱林伙同陈爱国以拉运物品为名将被害人廖文成骗至本市石景山区麻峪村养三火车站附近,采取威胁方式,抢得廖文成的人民币190元。

六、2001年8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蔡爱林伙同陈爱国以拉运物品为名将被害人李国福骗至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大街苗圃附近,采取暴力方式,抢得李国福的人民币1500元。

七、2001年8月18日8时许,被告人蔡爱林伙同陈爱国以拉运物品为名将被害人刘善洲骗至本市石景山区麻峪村养三火车站附近,准备劫取财物时被民警发现,陈爱国被抓获,蔡爱林逃跑。

八、200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蔡爱林以拉运物品为名将被害人张号新骗至本市石景山区首钢供应公司大型料场北墙外铁路附近,采取殴打及持刀威胁等方式,抢得张号新的人民币400元。

九、2004年间的一天,被告人蔡爱林以卖废品为名将被害人王道林骗至本市石景山区首钢设备处南侧铁道附近,采取威胁方式,抢得王道林的人民币200元。

十、2004年8月3日8时许,被告人蔡爱林谎称是警察,以检查身份证、暂住证为名将被害人沈金锋骗至本市石景山京原路漫水桥东北侧附近,采取暴力手段抢得沈金锋的人民币2200元。

十一、2005年7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蔡爱林以拉运物品为名将被害人胡士才骗至本市石景山京原路漫水桥东北侧附近,持刀相威胁,抢得胡士才的人民币305元。

十二、2005年8月间的一天,被告人蔡爱林以卖废品为名将被害人曾会成骗至本市石景山区首钢金属结构厂南墙外铁路处,谎称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以此方式相威胁,抢得曾会成的人民币80元。

十三、2006年2月间的一天,被告人蔡爱林以卖废品为名将被害人陈桂安骗至本市石景山区首钢供应公司大型料场北墙外铁路附近,采取威胁方式,抢得陈桂安人民币70元。

十四、2006年4月2日7时许,被告人蔡爱林以卖废品为名将被害人任纪合骗至本市石景山区首钢公司大型料场北墙外铁路处,冒充公安人员,抢得任纪合的人民币1300元。

十五、2006年7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蔡爱林以拉运物品为名将被害人唐书龙骗至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漫水桥东北侧,谎称是警察并采取暴力方式,抢得唐书龙的人民币300元及摩托罗拉牌C157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220元。

十六、2006年10月11日8时许,被告人蔡爱林以卖废品为名将被害人卢泽全骗至本市丰台区西五环路斜拉桥西侧永定河大提上,持刀相威胁,抢得卢泽全的人民币426元。

十七、2006年12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蔡爱林以卖废品为名将被害人杨成军骗至本市石景山区首钢大型料场北墙外铁道处,持刀相威胁,抢得杨成军的民币1300元。

十八、2007年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蔡爱林以拉运物品为名将被害人胡金贵骗至本市石景山区首钢大型料场北墙外的铁路处,持刀劫取胡金贵财物,将胡金贵扎伤,造成其轻微伤,抢得胡金贵的人民币1600元。

综上,被告人蔡爱林单独作案12起,伙同他人共同作案6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996元。2007年2月7日,被告人蔡爱林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爱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怀涛、沈守财、陈细华、万文国、廖文成、李国福、刘善洲、张号新、王道林、沈金锋、胡士才、曾会成、陈桂安、任纪合、唐书龙、卢泽全、杨成军、胡金贵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陈爱国的供述及判决书,现场勘察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诊断证明,被告人蔡爱林的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及供述,起获经过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爱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以及冒充公安人员的方法多次劫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蔡爱林在共同犯罪中与他人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被告人蔡爱林第七起犯罪系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蔡爱林主动坦白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爱林的第八起犯罪,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指控被告人蔡爱林的第十八起犯罪,因无充足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蔡爱林构成抢劫罪,故本院对该起事实不作为犯罪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爱林的其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据此,本院对被告人蔡爱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爱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蔡爱林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追缴后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高玄

人民陪审员王红军

人民陪审员张玉娟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王海玲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21: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林秉坤、邓剑宁、罗伟刚抢劫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佛刑二终字第3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剑宁,男,1988年5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跃进路4号之15。2004年7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本炜,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罗伟刚,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高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27号。2004年7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秉坤,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于佛山市禅城区,初中文化,学生,住佛山市禅城区环市朝东下石村46号。2004年7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识娴,广
    2023-06-11
    201人看过
  • 被告人洪林犯抢劫罪一案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林,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澧县修梅镇顺水村一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日被取保候审,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又因本案于2006年7月2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2007年4月14日被逮捕,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判处刑罚,2007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后因案件有新证据,于2008年8月30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林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家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明才、邓泽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金湘君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
    2023-06-11
    250人看过
  • 胡峻伟、彭宏表、林斌成抢劫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15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原审被告人)林斌成(自报名),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南县大安镇同德村沙中队,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峻伟,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南县大安镇稻花村村肚队,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宏表,男,1988年4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黄塘村民委三加村136号,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
    2023-06-11
    410人看过
  • 蔡依林《花蝴蝶》引诉权
    因《花蝴蝶》专辑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蔡依林经纪公司华纳唱片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唱片)将炬业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业公司)、北京乐乐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原告华纳唱片诉称,公司于2009年3月与炬业公司签订《授权合约》,约定公司将拥有或代理之授权著作许可炬业公司使用,炬业公司依规定方式将著作用于合作硬件厂商的多媒体播放器中,以MP专辑(即蔡依林《花蝴蝶》数字音乐专辑)形式对外销售。合同明确约定炬业公司和硬件厂商应将设计、生产的与专辑相关的内容提前交给华纳唱片提前审核同意,且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华纳唱片、华纳艺人或MP专辑为炬业公司、MP厂商或任何第三人的代言人。合同还约定北京乐乐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合同的共同履约方。合同签订后,炬业公司并未能善意履行合同义务,其在授权合作硬件厂商过程中,没按约定将设计、生产的
    2023-06-08
    314人看过
  • 爱狗人士拦车抢狗是否构成抢劫罪
    涉嫌抢劫罪或抢夺罪。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抢夺罪(刑
    2023-03-03
    231人看过
  • 梁文轩抢劫、抢夺案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青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文轩,绰号“瞎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尧塘村委会巷口村。因本案于2006年4日10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刑诉(2006)29号起诉书、吉青检刑补诉(200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文轩犯抢劫罪、抢夺罪,分别于2006年6月20日和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昌兴,被告人梁文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2年6月12日,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梁森久、李志军(均已判刑)密谋策划去抢劫摩托车,由梁森久骑摩托车带李志军去吉水县骗租摩的,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准备作案工具(砖块、松树棍)在青原区河东街
    2023-06-11
    229人看过
  • 姜远林抢夺案
    有期徒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路刑初字第59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远林,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62202198101214815,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武东村西头组。曾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7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3年3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6年8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远林犯抢夺罪,于200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远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姜远林在路桥城区劳务市场门口,趁正在驾驶浙J1D868面包
    2023-06-11
    275人看过
  • 本案是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
    [案情>2005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徐某因在老虎机上赌博输了钱,即与他人商议抢赌博机。后徐某纠集五人于当晚9时许,携带金属棍与砍刀,用抹布将牌号为苏AT6081面包车的前后车牌号遮住,分别前往本市鼓楼区宁夏路金陵面馆、建邺区金盛装饰城旁一家烟酒店和建邺区茶亭东街一家音像店,持凶器威胁三名店主,并先后强行将三个店内的三台老虎机搬上汽车,逃离现场。事后经清点,三台老虎机内共有人民币312元。[评析>就本案被告人的抢劫行为次数如何认定,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等人是基于同一犯意,在不到一小时的时间内不间断地实施抢劫,且抢劫的对象均为同一种特定物老虎机,故本案应当认定为系一次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认定徐某等人的抢劫行为是一次还是多次,应当从犯罪故意、时间及地点等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
    2023-06-11
    271人看过
  • 吕兴强抢劫案
    犯罪目的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永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兴强,男,1982年9月17日日出生,汉族,永川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川市来苏镇大双庆村深蛋村民小组。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10月5日被永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5)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兴强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兴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7日15日许,被告人吕兴强伙同唐义福(已判刑)、周维(已判刑)、蔡勇(已判刑)、江循、朱红(后二人在逃)等六人在永川市客运中心附近共谋抢劫,吕兴强等六人携带砍刀、钢管、腰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永川市朱沱镇。当晚上9时许,唐义福、周维发现镇上杨远英的手机门市部
    2023-06-11
    161人看过
  • 许启超抢劫案
    青少年犯罪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新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启超,男,1982年7月3日出生于新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泰市果都镇王官屯村昌盛街26号。2006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新泰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永友、任玉伟,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启超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淼、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启超及其辩护人任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21日,被告人许启超伙同刘超、尹聪聪(均另案处理)在江苏张家港市组织新泰籍民工租用四辆大客车返乡,其三人在中间赚取差价。被告人许启超与刘超、尹聪聪三人在付钱
    2023-06-11
    344人看过
  • 崔文羽抢劫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石刑初字第00410号公诉机关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文羽(曾用名:崔文雨),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少先20号街坊17-71号。1983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因吸毒先后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戒毒六个月,2004年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4年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辩护人聂炜、骆起朋,北京市平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文羽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
    2023-06-11
    87人看过
  • 杜光建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27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光建,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普明镇贯家庄村。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4月28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光建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光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光建于2006年4月28日1时许,携带单刃尖刀1把在本市海淀区四季青章化路伺机对过路单身女子实施抢劫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刘东风、安增福、鲁翔文、孔令国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
    2023-06-11
    186人看过
  • 鲁金才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138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金才,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古恰乡古恰村古恰屯16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郭铁强,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金才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金才及其辩护人郭铁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鲁金才伙同衣洪福(已判刑)等人在本市丰台区丰台镇森源酒家内,将被害人田晓燕及其母亲王秀霞捆绑后,抢走田晓
    2023-06-11
    449人看过
  • 周生魁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332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生魁,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邵庄镇金庄行政村。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6月26日被羁押,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生魁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生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生魁伙同孟德胜(现在逃)于2006年6月26日19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公主坟街心花园附近,携带单刃刀1把,伺机劫取过路单身女子财物时,被巡逻民警查获,作案工具亦被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张兵、刘向前、李国
    2023-06-11
    12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入室抢劫的爱情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由上述法律可以得知,抢劫,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
    • 蔡爱萍律师拜年视频集锦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3-07
      辞旧迎新,山东志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蔡爱萍祝您在新的一年里,人顺家顺事事顺利,财多福多喜事多多
    • 推荐蔡林老师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05
      接地气的HR实战专家,不写理论,不谈概念,每篇文章都是用心耕耘之作。读蔡林老师的文章,对工作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容易落地实施。个人的心路历程娓娓道来,艰辛中充满着坚定。支持老师! 接地气的HR实战专家,不写理论,不谈概念,每篇文章都是用心耕耘之作。读蔡林老师的文章,对工作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容易落地实施。个人的心路历程娓娓道来,艰辛中充满着坚定。支持老师! 接地气的HR实战专家,不写理论,不谈概念,每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
    • 宁波抢劫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