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辨认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18:23:08 102 人看过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辨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中作出了专门规定。辨认是侦查程序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手段,对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核实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

辨认的程序:

根据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辨认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卣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一、刑事案件中鉴定的程序

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鉴定的程序:

1、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二是聘请,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指派、聘请的鉴定人应当是具有某项专门知识,而且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的人。

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结论应当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并说明其科学或者技术上的根据。实践中,鉴定结论一般用鉴定书的形式制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5、侦查人员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进行审查,如果有疑问,可以要求鉴定人作补充鉴定。必要时,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做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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