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债权转移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16:32:58 71 人看过

合同具有相对性,在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并不转移,第三人只是受益人,而非合同当事人,第三人并不具有请求权。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非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向债务人提出的履行请求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在债权转移的合同中,债权发生转移,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关系,不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请求权。债权转移后,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因此,实践中准确区分向第三人履行还是债权转移对当事人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如何理解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二,一是债权人应该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二是因为第三人只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非当事人,所以,当第三人违约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个规定中,“当事人”是指订立原合同的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移于第三人负担,称为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分为第三人承担全部债务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而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两种情形。前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后者称为债的加入。债务承担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此种合意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发生效力;

第二,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

第三,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订立么三人承担债务的协议虽然并未对债的加入问题进行清楚的界定,但是我国法律并未禁止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与原债务人并存的债务人。

二、合同撤销权的法律性质以及特征

(一)撤销权是基于债权的一种固有的法定权能。

就如财产所有权依法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一样,债权的权能包括请求权,受偿权和债权保全请求权,债权保全请求权包含撤销权和代位权,债权保全制度是对债的担保制度和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是对合同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作为债权固有的法定权能,撤销权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不随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债权人始终享有此种基于债权存在而产生的撤销权。

(二)撤销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债权,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所行使的权利,效力及于原债权债务关系主体之外的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这是撤销权中行使主体的一项固有权能。从表面上看这种及于第三人的权利已不是民法典律关系,而是由原债权债务关系延伸的一种新的法律关系,但债权人的撤销权并不是对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也不是经债权人同意的权利变更,不是纯粹的形成权,而是一种以行使对债权人权利的管理权的一项请求权。

(三)撤销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的实体权利。

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的权利,因此撤销权是债权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行为的这项权利是对债权的有效保全,尽管此种请求权要以诉讼程序来实现,那只是诉讼作为请求权这一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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