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
那么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有哪些权利义务呢?
首先呢,在其经营业务范围内享有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但同时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当外国公司要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并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分公司和总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律主体,一旦分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责任。但在实践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在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应当考虑合同是由分公司签订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
就应当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由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分公司的债务是可以由总公司承担的。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所侵犯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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