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生前做了很多好事,惟独这件事让李某的家人感觉有点懊恼。李某生前替同村的陈某做保证人,使得陈某得以顺利地向信用社贷到了款。可如今贷款到期,陈某出逃,李某又不幸去世,没想到,这还款责任就落到了李家继承人身上,说要从遗产里扣。
事情的经过
陈某与李某都是永康人,陈某经济条件一般,李某则比较富裕,平时李某就常常帮陈某,两人以朋友相称。2004年,陈某想在市区买一套房子,但手头的钱不够。就想到了找李某借钱,思前想后觉得开不了口,因为平时李某就帮自己不少。陈某最后想出来一个好办法——让李某做自己的保证人,这样,自己贷款就比较容易了。于是,陈某找到了永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贷款3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由李某做保证。李某也是同意的。
2004年10月28日,信用社与陈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信用社又与李某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车旅费、诉讼代理费)。合同签订后,陈某如愿拿到了钱,钱也很快就被花了出去。
没想到,2005年1月李某因病去世,陈某慌了手脚,选择出逃。此后,在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在找不到陈某,又得知李某去世。信用社遂将陈某以及李某的继承人一起告到了法院。
信用社告陈某是要求还款3万元及利息,告李某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陈某继续失踪没到庭。而李某的继承人反应很激烈,他们认为李某做保证人一事根本没和家里商量,应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李某作为保证人,在陈某不能还款时,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现李某已死,保证债务转为其个人债务,其继承人理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清偿,除非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而李某继承人并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所以其继承人应在继承范围内对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工作人员说,根据这个判决,只要陈某不出现,李某的继承人将在遗产范围内替陈某还上这笔钱,但是享有“追偿权”。这就是说,如果以后陈某出现了,李某的继承人是可以再向陈某去追讨这笔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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