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的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2、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6、法律关系相似。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8、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等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适用。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何时生效
1、一般行政复议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若法律规定复议为终局决定的,行政复议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案的具体问题做出处理的书面决定。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缩影,它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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