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结案期限
总时间大概在三个月左右。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
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二、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的标准是什么
(一)财产保:数额1000元以上人民币,保证金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收取、管理、没收、退还、罚款;决定机关可以是公检法,但执行机关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二)人保:无力交纳保证金的,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
以上两种方式不能够同时对同一个人采用。
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
4、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5、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
行政责任:
①罚款;
②刑事责任: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
③民事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期间重新犯罪的如何处理:暂扣保证金;故意犯罪的,没收;过失犯罪的,退还。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可以提起自诉吗
不可以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案件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之分。而自诉案件又分为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则属于公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轻伤;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刑罚分则四、五章中被告人可能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是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有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检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交通肇事犯罪是刑法第二章中规定的罪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轻微刑事案件。如果想要提起自诉就只能是满足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要求才可以。一定要保存好公检机关不予受理、撤销案件或者是决定不起诉的文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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