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企业法解读第55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7:20:45
103 人看过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解读:振作一下。从这节开始就是修改的大动作了,特别是以前看过旧合伙企业法的更要特别注意了。在这之前,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一直没有很权威的定位。从《律师暂行条例》到《律师法》均没有明确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律师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律师法》则只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上述规定导致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确产生不同认识。但是,显然新的合伙企业法给它以及类似的服务行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新合伙企业法解读第33条
425人看过
-
新合伙企业法解读第28条
50人看过
-
新合伙企业法解读第85条
415人看过
-
新合伙企业法解读第80条
392人看过
-
新合伙企业法解读第78条
266人看过
-
新合伙企业法解读第31条
365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合伙企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伙企业
词条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更多>
#合伙企业
最新文章
#合伙企业
相关咨询
-
新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山西在线咨询 2023-05-24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
-
新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5新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
-
新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甘肃在线咨询 2023-01-18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
-
新合伙企业法 入伙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17新合伙企业法入伙 (1)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原合伙人的告知义务:原合伙人有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义务。 (3)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新合伙企业法退伙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2新合伙企业法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