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种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8:13:26 212 人看过

1、法定不起诉

适用对象: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诉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

有无裁量权:无。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能否再起诉:不能。

被害人可否申诉:可以。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不可以。

2、酌定不起诉

适用对象: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有无裁量权:有。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能否再起诉:不能。

被害人可否申诉:可以。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可以。

3、证据不足不起诉

适用对象: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有无裁量权:有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能否再起诉:能。

被害人可否申诉:可以。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不可以。

相关知识: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律师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

(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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