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依据的强制措施包括了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21:30:54 333 人看过

(1)传唤(行政或治安传唤)。8小时内,目的是取证。强制传唤是强制执行!

(2)管束(或约束)身体。对醉酒的人可以用约束带(治安处罚法15条)。

(3)留置盘查(盘问)《人民警察法》第9条(24~48小时内)

(4)扣留《海关法》(24~48小时内)

(5)强制隔离戒毒2年→县级公安机关决定→《禁毒法》第38条

(6)收容教育93年9月4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6个月→两年)

(7)强制收治(对确诊病人)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

(8)强制医学留观(疑似病人)7和8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9)强制隔离(密切接触者)→人民政府【7~9是《传染病防治法》的职权】

(10)“两指”,指定地点、时间就监察问题作解释和说明→《行政监察法》20条。区别于中共纪检委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双规”!

(11)禁闭,《海商法》第36条,船长的权力。【4、9、10、11非公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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