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促进职工住房消费,青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包括简化贷款环节和材料,推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等。
一、简化贷款环节和材料
1、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单位审核盖章环节。
2、单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要求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无法依据户口簿、离婚证判断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请借款申请人出具婚姻状况承诺书。
3、职工申请省级住房公积金贷款,月收入较低需要第三方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的或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需要保证人担保的,一并填写新版《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不需另外提供《第三方共同借款人承诺书》或《保证人承诺书》。
二、推行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期限
为推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放宽为30年;
(二)首付比例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到20%。
缴存职工及共同借款人按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连同职工实发工资、奖金等薪酬计入可支配收入,综合评价职工还款能力,提高职工实际贷款额度。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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