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界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02:00:38 296 人看过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

1、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担保物权优于用益物权吗

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担保物权就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将自己的或者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担保,当债务不履行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

这是由于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

三、抵押担保有哪些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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