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生下肢残儿医院赔偿55万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6 09:22:07 101 人看过

2003年5月,文女士和肖先生以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把漳州市医院告上了法庭。据悉,这是福建省首例状告医院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的案件。

原告:医院本可避免悲剧发生

文女士从怀孕后直到生出肢残儿,一直由漳州市医院提供产前保健服务。服务的内容主要是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主要手段是B超。

然而,在文女士怀孕期间进行的5次B超检查中,医院的检查报告除第一次显示“胎儿结构未见异常”之外,其余4次均明确显示“胎儿肢体显示不满意”或“胎儿结构无法完整显示”。尽管如此,诊治医生竟然每次都是随手就在《妇幼保健服务手册》上注明“B超显示正常”,而没有按照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即“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去办。

更让文女士夫妇气愤的是,面对B超显示的异常情况,诊治医生虽然有4次机会采取进一步的检查手段,实施产前诊断进行确诊,但都没有尽到执业医生所负有的特殊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疏忽或懈怠。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院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导致残疾胎儿得以生产,给文女士夫妇造成严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本案不属医疗事故

漳州市医院承认,文女士确于2002年2月7日、3月12日、4月15日、5月11日、5月24日共5次到这家医院做B超检查,除第一次外,其余4次检查超声描述均提示,胎儿肢体显示不满意或肢体结构无法完整显示,脐带绕颈一周。

但是,对于文女士和肖先生夫妇所说的“医院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的观点,医院则认为,这一指责是错误的,原告提出医院“面对胎儿肢体结构异常这一情况,未采取进一步的检查手段,实施产前诊断进行确诊”,但不能据此认为“其健康生育选择权被侵权”。医院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行为没有违法,与女婴残缺左上肢没有因果关系,显然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8月22日,漳州市医院主动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芗城区法院同意了这一请求,委托漳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办公室进行鉴定。但文女士和肖先生认为,该案属于医疗差错,根本无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为此,2003年11月7日,终止组织此次医疗事故的鉴定。

一审:肢残与医院没有因果关系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尽管漳州市医院对文女士的B超检查后4次均提示,胎儿肢体显示不满意或胎儿肢体无法完整显示及脐带绕颈一周。医院对文女士的产前检查未明确诊断出胎儿左上肢肢体残缺,医院的服务质量确实存在瑕疵。但文女士生产出残缺左上肢的女婴,并不是医院的医疗行为所导致,二者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医生对产妇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必须在产前诊断明确的前提下,文女士也只有在产前对胎儿已明确诊断情况下才享有健康生育选择权,但文女士的产前诊断未明确胎儿肢体残疾,因此,也不存在健康生育选择权被侵犯的前提。据此判决驳回文女士和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文女士和肖先生不服,上诉至漳州市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医疗费6166.66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并对女婴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以评定结果判令被上诉人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费。

二审:判令医院赔偿55万元

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对文女士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有侵害结果的发生,使文女士、肖先生夫妇未能生出一个肢体健全的婴儿;医院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该医院在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后没有作进一步的产前诊断,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最终导致肢体残缺女婴的出生;医院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具有胎儿保健专业知识的医院,医生应当知道胎儿出现异常不作进一步产前诊断,可能导致出生的婴儿肢体残缺,却没有预见到,或者其已经预见到这个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该医院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由于该医院行为导致的结果,致使文女士、肖先生夫妇及其女儿遭受长期的痛苦,被上诉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2004年9月30日,漳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漳州市医院应赔偿上诉人文女士、肖先生医疗费6166.66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12780元、女婴残疾用具费380536.7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鉴定费800元、残疾用具评估费2500元,合计552783.36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8日 22: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医疗机构相关文章
  • 孕妇生出残疾儿把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30万
    彩超描述胎儿“四肢可见,活动正常”,却产下一名断臂男婴,产妇认为医院该为残疾儿的出生负责而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30多万元。一审判决医院赔偿产妇5万元,产妇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上午,该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簿公堂。2002年9月23日,怀孕4个月的梁某到被告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进行第一次检查,在该院填写《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当年12月24日,怀孕30周加6天的梁某在医生建议下做了彩超检查,检查结果表述“胎儿四肢可见,活动正常”。2003年2月24日,梁某在医院进行剖腹产,生下一名左肘关节以下残疾的新生男婴。梁某认为,医院应对该残疾儿的出生承担完全责任,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并提出由医院承担产妇医疗费、残疾儿的生活补助费、假肢费及产妇精神损失费,共计1300293元。今年7月份,该案件在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梁某到被告医院建立母子保健手册并进行产前检查,随后
    2023-06-11
    163人看过
  • 剖宫产残留异物乡医院赔偿万元
    一乡镇医院不具备手术条件竟敢做剖宫产,使用丝线代替羊肠线缝合刀口,致原告宫腔内丝线残留、术后感染,日前,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昌隆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10619.4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早在2002年5月24日,原告杨某找昌隆医院退休大夫孙某接产,孙某在接产过程中发现是难产,便于昌隆医院联系将原告送该医院进行剖宫产手术。医院安排大夫手术,在缝合子宫时,因只有一根羊肠线且型号不符,便决定用丝线代替缝合。术后8天原告腹部刀口开始化脓,下身不断流出脓血,原告随后到几家医院诊治没有效果,最后到中国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宫腔异物并取出10号丝线4根。经朝阳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确定事故等级为四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昌隆医院形成了医患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不完全具备做急诊剖宫产手术的条件,术前准备不充分,没做相应的产前检查,手术操作不规范,造成丝线异物残留,发生医疗事故应由
    2023-06-06
    220人看过
  • 医院接生过错致新生儿伤残赔偿35万
    2000年9月6日,原告韩某之母王某在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农垦医院分娩期间,由于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农垦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违反了围产期的诊疗常规,致使原告韩某出生后反应差,经吸痰刺激后无哭声,呈呻吟状态,面色灰白,双侧瞳孔不等大,四肢活动欠佳。经CT检查,为双侧脑室少量积血,脑组织缺血性改变。经中华医学会鉴定,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等同于五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一级伤残。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发生后专门的鉴定机构,其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应做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原告为一级伤残,是针对原告现有状态进行的,其中并未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故被告应按五级伤残对原告进行赔偿。考虑原告韩某是在出生时受到的损害,现年6周年,年龄较小,且为终身残疾。故被告按95%的责
    2023-06-02
    398人看过
  • 产妇生了残疾婴儿怎么赔偿
    产妇生了残疾婴儿,产妇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违约之诉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而此类诉讼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故应该向法院提起医院侵权之诉。如果残疾儿在母体内经符合医疗常规的检查能够发现,却没有发现,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存在民事责任问题。遗弃残疾婴儿怎么判刑遗弃残疾儿童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且遗弃的行为如果情节恶劣,如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被害人被迫沿街乞讨、被害人被迫自杀等,可以构成遗弃罪,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遗弃罪一般处拘役、管制或者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2023-07-29
    66人看过
  • 怎样向医院索赔产妇生了残疾婴儿的医疗事故
    产妇生了残疾婴儿向医院索赔的方法:因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部门的过失而未发现胎儿残缺或者潜在疾病而出生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生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病;2、胎儿有严重缺陷;3、因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健康。医疗事故产妇死亡医院怎样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
    2023-07-04
    358人看过
  • 产妇生产过程中生两纱布医院赔偿8.5万
    产妇生产过程中生两纱布医院赔偿8.5万吴某在医院剖腹生子,孰料此后却因为腹部疼痛又接连两次手术,被取出两块纱布。近日,经江西省瑞昌市码头人民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瑞昌市码头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吴某8.5万元。2005年3月28日,吴某在瑞昌市码头产妇生产过程中生两纱布医院赔偿8.5万吴某在医院剖腹生子,孰料此后却因为腹部疼痛又接连两次手术,被取出两块纱布。近日,经江西省瑞昌市码头人民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瑞昌市码头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吴某8.5万元。2005年3月28日,吴某在瑞昌市码头中心卫生院进行剖腹产手术,4月3日出院。此后,吴某持续高烧并感觉腹部疼痛。9月15日,吴某入住九江市妇幼保健院,被诊断为腹壁瘘管、盆腔异物并感染。9月28日,妇幼保健院对吴某进行剖腹探查术,发现并钳出一团状纱布(盐水垫)。11月7日,吴某办理出院手续后又感觉身体不适,于12月28日入
    2023-06-08
    481人看过
  • 产妇如何在婴儿出生后向医院要求赔偿?
    因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部门的过失而未能发现胎儿的残缺或者潜在的疾病而使其出生,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产妇胎盘残留体内医院疏忽赔偿药费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利川市某乡中心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琴(化名)医疗费5000元,并当庭兑现。2009年1月26日,现年25岁的刘某琴入住利川市某乡中心医院分娩,顺利产下一男婴,并于同年1月30日出院,出院45天产后感到身体不适,后到该市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胎盘残留在体内,后于今年3月12日至3月17日在恩施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6天,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用5000元。
    2023-07-24
    423人看过
  • 产前B超正常产下残婴医院赔偿8万
    医院为孕妇检查后认为一切正常,但孕妇生产后却发现孩子先天性残疾。为此,产妇将“不负责任”的医院告上法庭。法庭要求医院赔偿7182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记者23日从该医院了解到,院方已经支付所有赔偿金。女婴先天残疾1997年9月6日,雄县龙湾乡村民董妹华来到位于廊坊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进行产前诊断,医院用超声波诊断后,出具的诊断报告中称“胎心规律,外行完整,脊柱排列整齐”,医院也没有明示董妹华继续进行复查。15天后,董妹华顺产下一个女婴。女婴出生后后背有一鼓包,经雄县医院诊断为先天性脊柱裂,腰骶部脊膜膨出。保定市残联批准其为肢体残疾一级。2002年4月,董妹华给中心医院写了书面申诉材料,要求对此事给予解决。中心医院书面答复董妹华称:我院1997年9月6日就胎儿“B超”诊断报告有关超声波描述和超声波提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被判赔偿一怒之下,董妹华将中心医院起诉至廊坊市广
    2023-04-26
    161人看过
  • 医院漏诊致人伤残赔偿11万元
    上犹讯因医院诊治时发生漏诊,导致调解协议,医院给付谢某赔偿款11万余元。据了解,谢某因不慎摔跤致左髋部疼痛到被告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左髋关节扭伤,给予活血化瘀、消炎止痛等治疗并嘱隔日换药。之后,谢某一直在该院门诊诊治。后谢某髋部疼痛加剧,在被告医院诊治,医生在检查后继续按原方案治疗。导致谢某左髋疼痛加剧、行走受限。他到另一医院查Ⅹ线片显示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随后谢某在赣州市某医院做切开整复+内固定+带旋髂骨深动脉蒂骨瓣移植手术。经医患双方委托赣州市医学会鉴定,认定被告上犹县某医院在原告谢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漏诊,虽然首诊Ⅹ线片骨折征象不很明显,但在随后多次复诊期间未根据临床症状给原告谢某复查Ⅹ线片以尽早明确诊断,存在医疗过失;原告谢某出现左股骨头坏死固然与其本身外伤致左股骨颈骨折有关,但与被告上犹县某医院的医疗过失也有较大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该病例属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经江
    2023-06-05
    166人看过
  • 新生儿医疗事故:医院大意新生儿致残获赔6万
    新生儿医疗事故:医院大意新生儿致残获赔6万汪某在医院产下残疾婴儿晓悦(化名)两年后,方知是医院的过错导致晓悦残疾。后,这个两岁的幼儿晓悦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判决由宜宾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生活补助、护新生儿医疗事故:医院大意新生儿致残获赔6万汪某在医院产下残疾婴儿晓悦(化名)两年后,方知是医院的过错导致晓悦残疾。后,这个两岁的幼儿晓悦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判决由宜宾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生活补助、护理、残疾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3253元。2003年5月20日,宜宾县孔滩镇金凤村妇女汪某入住宜宾县某医院分娩,入院诊断孕头位宫内活胎,临产Ⅱ期,医生检查胎儿有一产瘤,医院予催产素。当晚19时20分汪某在胎吸助产下娩出一足月活婴。20时,婴儿晓悦因全身紫绀入住该医院,诊断为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2023-06-08
    134人看过
  • 误诊导致新生儿夭折医院买婴儿赔产妇?
    我给你找了个女婴,你要不要来看看,如果看不上,我在南疆还给你联系了几个虽然一年的时间过去了,但是李秧(化名)还清楚地记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恒安堂医院院长杨福元深夜打来的那个电话。也是我当时一时糊涂,抱了医院赔给我们的孩子,而医院就此一赔了事。现在医院根本不承认我妻子在他们医院生过孩子,更不承认由于他们失误,使我的孩子夭折。李秧提起一年前的事,后悔不已。而这个事实更无法让他妻子刘红接受。我不要医院赔给我的孩子,我要我自己的孩子19岁的刘红(化名)哽咽地说。妻子难产儿子夭折据李秧(化名)回忆,2006年2月13日,快到预产期的妻子刘红感觉肚子轻微疼痛,李秧便随同妻子来到离家不远的私立医院――昌吉市恒安堂医院做产前检查。该院医生于亚莉做完检查后说:是个儿子,胎位很正常,可以顺产。2月14日是刘红的预产期,今天就住到医院观察吧。入院当晚,刘红就开始觉得肚子阵痛,李秧就去找于亚莉。于医生当时表示
    2023-06-05
    377人看过
  • 孕妇产下患先天性疾病儿状告医院获赔逾20万
    日本籍产妇阳子产下一名先天缺陷的男婴,她认为上海某健康医疗中心为其作产前检查后未及时告知胎儿发育异常情况,遂起诉索赔272.7万余元。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医疗中心赔偿阳子和男婴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2.9万余元。据悉,这是本市首例产妇生育知情权纠纷案。2004年5月31日,35岁的阳子到该医疗中心作产前检查,被诊断为早孕。同年7月底,怀孕14周的阳子在一家产科医院复检,被建议作进一步遗传咨询或羊水测试,但阳子并没有作羊水测试。此后,阳子又在该医疗中心作了10次常规产前检查。2005年1月8日,阳子在该医疗中心剖腹产下一男婴。经检查,新生儿患有先天性脊柱裂。阳子认为,该医疗中心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胎儿发育异常情况或提出终止怀孕,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她的生育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应认定为患者签字的书面告知书,这使孕妇及家属丧失了知情选择权。因此该医疗争议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鉴
    2023-06-05
    288人看过
  • 医院过错致婴儿脑瘫赔偿30万元
    “一个新生命从出生就开始了一生的悲剧,他的人生已彻底毁掉了……”6月4日上午,在咸阳市中院1号法庭里,张会流泪陈述着。7年前,妻子张艺在杨凌示范区医院生产过程中,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他们的儿子张涛涛脑瘫,需终身护理。一条艰难的维权之路摆在了他和妻子的面前。张会和妻子张艺都是教师,家住在杨凌示范区。2000年7月27日,他们的爱情结晶就要降生了,于是到杨凌示范区医院就医。下午4时许,张艺感到腹坠疼,家人急忙去寻找医生,但当时医生和助产士都没有来。直到晚7时16分,张艺才经过手术将儿子张涛涛产下,儿子随后就被送往儿科进行吸氧和静脉注射点滴。当晚,护士发现张涛涛头部左侧大面积凸起,医生认定是静滴外渗,拔掉针头后患处一直肿胀。五天后孩子病情仍不见好转,这才由儿科段大夫护送转至西安儿童医院,但随后被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及窒息后心肌病,吸入性肺炎、头皮坏死”。“缺氧脑病”成为导致张涛涛脑瘫的主要原因,
    2023-04-26
    172人看过
  • 孕妇7次查B超生下畸形儿状告医院索赔40余万
    在医院经过7次B超检查后,韩女士生下一个左臂畸形的男孩。因认为医院疏于诊断、隐瞒实情,韩女士和儿子将通州区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记者昨天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母子俩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40余万元。26岁的韩女士起诉称,从2006年5月3日到同年9月4日,她先后7次在通州区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做产前B超检查。其中有两次显示胎儿部分肢体不清的报告,并多次提示羊水过少,但医院一直隐瞒,且未给她做产前诊断。去年9月5日,韩女士生下左臂严重畸形的儿子。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韩女士儿子的左臂畸形残疾程度属轻度(三级)。韩女士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起诉索赔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12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通州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称,韩女士在他们医院的几次检查均没有问题,也未向其隐瞒结果。医院称他们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婴儿的畸形属于子宫内发育畸形,不构成医疗事故,不应当承
    2023-06-08
    364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 更多>

    #医疗机构
    相关咨询
    • 产妇生了残疾婴儿如何向医院索赔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2-16
      因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部门的过失而未能发现胎儿的残缺或者潜在的疾病而使其出生,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 新生儿骨折事件追踪: 医院赔偿16万元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3
      中广网长春12月16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1月30号,中国之声记者报道了发生在长春市XX医院的一件怪事,婴儿壮壮出生时因医院处置不当,腿骨骨折、颅骨骨折,但父母一直蒙在鼓里,直到两天后,父母才得知并见到骨折的孩子。这起医疗事故经过中国之声报道后,引起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重视。长春市XX的人员证实,产科一疗区主任A和医生B都被行政记过、停止执业活动半年。另外长春市XX在给中国之声记者的回
    • 医院宣布死亡产妇赔偿百万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5
      医疗事故产妇死亡医院赔偿百万日前,西城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医院给付原告小桑医疗、误工、丧葬等各项损失125万余元。2003年10月17日,余某在被告某医院处进行试管婴儿移植术,此后一直由被告负责孕期的围产检查。2004年6月24日至28日,被告5次为余某注射催产素。6月27日9时,被告为余某实施人工破膜加催产素引产,在长达近15个小时后,余某才于当晚23时许在产钳帮助下分娩
    • 如果医生在医院手术后下肢静脉,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8
      下肢静脉血栓是术后常见并发症,主要原因是术后卧床形成,有一定几率,血栓可以发生在全身任何地方,不只会在脑部发生,药水和手术操作无关,属于所有手术术后共同并发症,若是术后长期卧床了那医师或者护士是否告知了怎样预防下肢血栓的发生尤其是年纪比较大的老年人。1.复印全部客观病历,封存全部主客观病历。 2.委托医疗律师审查病历,全面分析医院的过错。 3.如有过错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一并申请司法鉴
    • 医院致产妇子宫破裂胎儿死亡怎么赔偿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3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