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支付时间上法定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
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下称《通知(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对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裁量确定
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无约定的,支付形式为一次性支付。《通知(二)》中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来确定最终支付数额。这种情况下的支付形式则明确为一次性支付。
竞业禁止协议的竞业限制范围如何确定
竞业禁止协议的竞业限制范围:
1、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的范围,以免劳动者再就业时无意间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还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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