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还有第二种可能,即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各种因素的考虑,如果法院认为一个刑事案件对当事人定不了罪(包括法律适用、案件定性的问题,也包括证据不足问题),法院一般不会贸然作出无罪判决。
如果法院认为检察院的指控无法成立,贸然对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这无疑中会“得罪”检察院,也使检察院陷入错案追究的不利境地。基于此,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和检察院“商量”一下,即建议检察院“主动”撤回起诉。
其次,实务中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主要有两种情况:
其一,如果法院不和检察院“商量”贸然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极有可能会抗诉,案件到了上级法院后就存在改判的风险。如果上级法院改判,对于下级法院来说就是办了一个错案,这是法院基于自身的考虑;
其二,部分检察院为了业务考评而追求“有罪判决率”,对于特定的案件会与法院进行“沟通”,要求法院在有可能做出无罪判决时提前提出建议,这样检察院可以“主动”撤回起诉,防止“误伤”。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法院如果发现对案件的认定有错误,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等情况,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进行重新审查。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法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发现案件的证据不足或者犯罪事实不能进行明确认定的话,那么当事人可以会被无罪释放,具体情况需要由司法机关认定后进行。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基本特征
作为刑事诉讼的程序,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有四个基本特征:
1、程序法定性。即撤回起诉必须经由法院审查后,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准许撤诉、推定为撤诉或不准撤诉的裁决。
2、主体同一性。即撤回起诉和提起诉讼的为同一个诉讼主体,因为提起诉讼和放弃诉讼在同一个诉中属于诉权不可分割的两方面内容,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的具体体现。需要明确的是,主体的同一性表现为权利的同一性而非形式的同一性,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而不必亲自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
3、权利限制性。即撤回起诉作为当事人的诉权,原则上法院根据处分原则应该准许,但必须加以限制。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
4、时间限定性。即撤回起诉必须在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宣判之前这一段诉讼期间内。如果法院已经作出裁判,就意味着对诉讼请求作出了实体性的结论意见,不管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当事人都不能行使处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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