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化品的企业,需要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化工贸易,或者其他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经营前,需要向安监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种或者类别,提交相应资料,拿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以资料: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经营许可的相关文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流格证书、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通则
(1)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2.生产和使用
(1)公司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2)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3)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4)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3.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5)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6)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7)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生产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中毒人员的抢救。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2)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3)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必须采用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6)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7)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8)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储存和养护
(1)库房内应设有温度表,每天记录一次,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各一次。
(2)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度37。
(3)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4)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做好记录。
(5)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6)有效物品应在有效期间一个月前通知相关部门。
6.出入库管理
(1)入库物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
(2)物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品质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3)仓库部对物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
(4)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5)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出库时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7)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8)仓库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通知装卸摇动人员。
(9)在出入库过程中,仓管员应严格监督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摔、撞、击、拖、拉和倾倒物品。
7.装卸运输
(1)运输危险物品方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2)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6)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7)温度较高时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8)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9)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8.报废处理
(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仓库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2)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3)包装容器必须在公司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4)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5)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6)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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