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是否为行政单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8 07:50:23 481 人看过

1990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前,拆迁办公室是一个由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主要职责是与拆迁相关的事务。但在1999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拆迁办公室转为房屋管理征收办公室。其至始至终都不是政府企业。

在1990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之前,拆迁办公室是一个由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主要职责是与拆迁相关的事务。但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后,迁拆办转为房屋管理征收办公室。其至始至终都不是政府企业。

拆 迁 办 公 室 是 否 属 于 政 府 机 构 ?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办公室属于政府机构。拆迁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对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土地征收或征用,而拆迁办公室则是负责拆迁工作的行政机关。同时,《拆迁条例》也对拆迁办公室的设立、职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证实了拆迁办公室属于政府机构。因此,拆迁办公室具有政府机构的性质和职能。

拆迁办公室是一个具有政府机构性质和职能的机构,负责拆迁工作。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办公室属于政府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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