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来,一些金融企业及非金融企业的财务人员来电咨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扣除,而《条例》第四十九条又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这里的金融企业同业拆借与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拆借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扣除规定,应作何理解,在实务中又应如何操作?
这里的同业拆借应区分为金融企业之间的同业拆借与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拆借行为。
金融企业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的规定,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主要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了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具体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16家,可以说是涵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条例》所称的金融企业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同业拆借期限、利率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限制,管理比较规范和可控,所以金融企业的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非银行金融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关于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扣除,这里的内部营业机构应当是指同一核算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是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纳税人,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实践中,企业出于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因素的需要,可能采取相关独立的内部营业机构进行管理,内部营业机构在企业内部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经营范围等。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属于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消,在税前扣除没有实际意义,也不作为收入和费用来体现。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扣除的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包括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这也是两者需要予以区分的地方。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限制条件
由于母子公司分属独立的法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虽属于关联企业,但由于各自独立纳税,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其资金拆借行为属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的规定,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上述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应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同时,为防止资本弱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又作出了新的规定,即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具体标准及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由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也就是说新标准出台之前,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扣除标准仍应执行(国税发〔2000〕84号)的相关规定。
但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所支付利息的行为符合国税函〔2002〕837号规定的,可在税收规定的范围内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规定,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第三十六条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一、小微企业融资
小微企业融资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融通资金,使企业及其内部各环节之间资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运动过程。当资金短缺时,以最小的代价筹措到适当期限,适当额度的资金;当资金盈余时,以最低的风险、适当的期限投放出去,以取得最大的收益,从而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
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个渠道,其中内源融资主要是指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协助企业融资即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部分,主要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协助企业融资两类方式。直接协助企业融资是指企业进行的首次上市募集资金(IPO)、配股和增发等股权协助企业融资活动,所以也称为股权融资;间接融资是指企业资金来自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债权融资活动,所以也称为债务融资。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部协助企业融资已经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部协助企业融资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方式。外部协助企业融资又可分为债务协助企业融资和股权协助企业融资。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176人看过
-
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356人看过
-
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扣除标准是什么?
269人看过
-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可按浮动利率计算吗?
218人看过
-
关联企业间借款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该如何计算
152人看过
-
将支付给融资租赁企业的利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299人看过
同业拆借指的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或同业拆款、同业拆放、资金拆借,又称同业拆放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的市场。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 更多>
-
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是什么,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扣除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
-
企业拆借融资融券怎样算利息呢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02企业拆借资金利息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
-
企业拆借资金怎么算利息?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05企业拆借资金利息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
-
企业融资租赁利息可以抵扣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3-04-06关于企业融资租赁利息抵扣,根据财税[2013]37号,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虽然37号文由106号代替了,还是可以抵扣的。
-
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如何计算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0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0周岁(不含)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具有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