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以户为单位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阿,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被村组扣留的征地补偿款,符合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由村组提留的土地补偿费比例额度,那么村组就有权将该笔征地补偿款作为提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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