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表现形式
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对当期尚未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提前缴纳税款,即征收过头税。
●定性依据
1、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1993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联合下发的国税发[1993]124号《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一、要严格遵守财金纪律、坚决杜绝和防止征收过头税。税务机关要确实做到依法征税,不得随意改变纳税期限,不得人为扩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预交税额,不对当年尚未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征税;
3、1996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1996]094号《关于严格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的紧急通知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缴税款,不得以平衡、调节收入任务等为目的占压挪用税款,也不得有税不收或者收过头税。
4、1998年3月12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发[1998]4号《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四、要坚决纠正收过头税的做法,
5、1998年5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湘政发[998]6号《关于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二、各地组织收入必须坚决贯彻五不准要求,即不准收过头税,不准搞空转,不准由税务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集资缴税,不准由行政机关担保贷款缴税,不准买卖转引税款。
●处理、处罚依据
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原文
1、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税发[1993]124号《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3、国税发[1996]094号《关于严格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的紧急通知》;
4、国发[1998]4号《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5、湘政发[1998]6号《关于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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