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审判的程序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2)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4)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法庭审判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诉书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徐鼓检诉刑诉〔2017〕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7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鱼台县**镇**路**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5日再次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0日、2017年1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3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徐-民终字第2166号判决书判决刘某某、陈某某向王某某、赵某某赔偿费用合计259961.45元。若未在指定履行期间内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6月28日,陈某某家人向法院账户汇款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银行交易明细、车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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