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对人民法院系统内的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对某一级或者同级人民法院进行划分和确定的问题。只有在法院组织体系内明确人民法院负责的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才能依法实施人民法院负责的民事案件。中国有四级法院,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案范围不同,具体指:(1)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县级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普通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也就是说,除第一审民事案件依法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外,其他民事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有管辖权: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的民事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原告、被告是外国人,涉案财产在外国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在国外居住人数较多,或者当事人国籍不同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影响的案件。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人或者事具有重大政治影响,例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的重要成员或者全国人大代表。经济影响重大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数额较大,涉及国家经济政策执行的法律关系争议较大的案件。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此类案件主要包括海事案件、海事案件、专利纠纷和商标侵权案件。海事和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只能由省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大连、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不予管辖。(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其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
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自行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所谓全国影响较大的案件,是指性质严重、情节复杂、在全国影响较大的案件,数量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无论哪个层次、哪个法院管辖,人民法院都有权提审,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司法机关的特殊管辖权。但应当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第二,区域管辖不同于级别管辖。为了解决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应当纵向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横向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从而解决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民事案件的问题。然而,这两者是相关的。区域管辖权是按级别管辖划分的。只有明确级别管辖,才能确定区域管辖。要最终确定一个案件的管辖法院,就必须确定一级管辖权,然后通过区域管辖权进一步落实被诉法院。
地区管辖权主要由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决定。即由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地、法律事实发生地或者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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