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可抗辩权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4 14:03:25 179 人看过

行使可抗辩权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一、顺序履行抗辩包括什么

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是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互负债务,即该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其特征是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正负对待给付义务,履行行为具有关联性。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一般来说,双务合同当事人是无履约顺序要求的,但根据法律或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对双方的履约顺序作出规定。双务合同中的履约顺序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区分适用的前提。在无履约顺序要求的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另一方当事人履约行为不符合要求时,以“同时履约抗辩权”拒绝其提出的履约要求。这一抗辩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而对于“后履行抗辩权”,仅为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

(3)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是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合同抗辩权有哪些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双方合同中履行抗辩权包括哪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其构成条件有: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

即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方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情形变化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

《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先履行抗辩权

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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