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工伤赔偿原则:建筑工地责任事故连带责任,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工伤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雇主应对雇员在职务执行中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雇员故意行为。
在建筑工地上出现安全事故时,责任的划分是非常重要的。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工地的责任事故是连带责任,由施工单位、施工班组、受伤人员按照相关责任赔偿。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另外,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雇主)对劳动者(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为成立要件。用人单位(雇主)的免责事由主要限于劳动者(雇员)个人的犯罪、自杀、蓄意违章等故意行为。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至关重要。根据规定,责任连带,施工单位、班组和受伤人员需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特重大事故指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指10-30人死亡、50-100人重伤或5000万元-1亿元经济损失;较大事故指3-10人死亡、10-50人重伤或1000万元-5000万元经济损失;一般事故指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工伤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应无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个人犯罪、自杀、故意违章等行为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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