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共同承担,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双方协商如何分割债务,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配偶离婚时不承担此债务。
一、夫妻关系涉及合同纠纷可以起诉吗
需要根据案情来看,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以起诉夫妻双方。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法律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一起起诉。
二、前夫欠债被起诉前妻要承担吗
前夫欠债被起诉前妻是否需要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前夫的债务属于离婚后个人债务的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前妻没有义务承担。
2、如果是属于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后前妻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对应,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即以共同财产清偿。方法是:
1、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先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然后再对剩余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即先清偿后分割的办法;
2、先分割后清偿,即先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然后各自以各自分得的财产清偿分得的债务;
3、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方法进行清偿;
4、双方协议不成的,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三、借钱夫妻需要一起还吗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除了特别约定,原则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
债务问题和离婚如何应对处理
269人看过
-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该如何处理
422人看过
-
父亲去世后债务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89人看过
-
债权人离世,应该如何处理还款问题?
87人看过
-
离婚诉讼中债务问题,应该如何划分责任?
439人看过
-
债务人应该如何处理被债权人威胁的问题
374人看过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
离婚时债务问题如何处理,法律上该如何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3-09-01离婚时债务问题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区分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不同类型的债务在离婚时的处理不同。 1、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方式是:首先应当由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一方个人债务,没有特别约定的,一般是由一方个人承担。
-
债务问题怎么处理离婚时债务如何分割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24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稳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借款。原则上主张共同债务人举证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纠纷,不能举证的,视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非债务人很难证明债务人的债务资金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非债务人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这样很容易鼓励对方恶意借钱。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稳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借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
-
-
如何处理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台湾在线咨询 2023-05-09债权债务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时,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权利自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
-
离婚债务规避的问题应如何应对福建在线咨询 2023-10-12一、离婚规避债务的应对 1、发布申报债权公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在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了解离婚双方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人公告,但应注意,公告时间须计算在审限内,不能因此而超审限。 2、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3、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二、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