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17:41:44 480 人看过

扣押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根据我们国家《行政强制法》第9条,当中明确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是个比较多的,比如说有限制人身自由,还有就是扣押财物和冻结存款等。所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扣押行为应该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当中的一种。

一、扣押财物是否是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扣押财物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执法机关有权扣押涉案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对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能起诉吗

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规定的第一项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又称刑罚,是人民法院对有犯罪行为的人给予的处罚。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在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监察机关或人事部门对违反政纪的公务员,依据公务员条例给予的惩戒,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也不同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限制其保持一定状态的强制手段。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他补偿决定不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其中,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法修改新加入的内容,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列举了行政诉讼的具体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院借口法无明文规定而不予受理,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进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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