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太来电说,她的4个儿子经常因赡养老人发生争执,2000年,兄弟4人征得老人同意后达成协议:由老大、老二赡养父亲,老三、老四赡养母亲,负责养老送终。兄弟4人都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并邀请邻居作见证人。之后,兄弟4人也按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2005年,刘老头病故,所花费用均由老大、老二分摊。后来,老三、老四先后下岗,生活十分困难。刘老太认为,根据现状应由4个儿子共同赡养自己。但老大、老二认为,按照协议他们只承担父亲的赡养费,现父亲去世,赡养义务已履行完毕。老人问,老大、老二的说法合法吗
阿普认为,老大、老二也应该对母亲尽赡养义务。家庭中有多个子女的,赡养人对于赡养义务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订立分工协议的方法进行。协议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这一义务,但无论条件多差,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不得免除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可见,协议的内容应当以不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且所定协议只能在子女之间发生效力,签订协议的子女不得以此对抗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刘老太的4个儿子为赡养老人达成的协议,是他们对赡养义务所作的分工。这种分工在老人都得到充分赡养的情况下,可以视为4个儿子都履行了赡养义务,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刘老头的去世并不意味着老大、老二已履行完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尤其是当老三、老四出现特殊情况难以赡养母亲时,老大、老二仍应承担赡养义务。当然,老三、老四经济条件转好时,可以自觉向老大、老二进行补偿。
夫妻共同债务因为会离婚而进行免除吗
1、本案涉及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其关键是如何认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共同债务的分割效力问题首先,我们来分析该案债务的性质问题。该债务系刘某为高某干工程所形成,工程款欠据也系由高某以其个人名义向刘某出具,该债务形成的期间为高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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