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个体运输户高某,于199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讨保费2850元。当保险单填妥向高收费时,高声称钱末带够,因急于出车,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其余的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使交了保费1000元,将保险单带走。
但事后高某并末如约补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并表示如再拖欠不交,出事后就不负责赔偿,均被其敷衍搪塞,一直末收到余款。到今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评析
本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以是否缴纳了保险费为前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成立。所以,是否交纳保险费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即使高某一点没交保险费,其保险合同也是成立的。
其次,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就一定能得到赔偿,要看此时保单是否具有效力。保单效力是指被保险人需要严格地遵守和履行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公司在所签订的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第三,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有两种:
1.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必须在合同成立时进行,其数额为全额。如果在合同成立时不立即支付保险费或只是部分支付保险费。则构成对《保险法》第十三条关于支付保险费义务规定的违反。
2.在合同订有特别约定时。其支付保险费的方式依据该约定履行。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当事人、关系入依据保险合同,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负有一定的义务,负有义务的人若不履行该项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险种条款中也通常在技保险人义务中写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保险单和批单的规定交纳保险费。
第四,违反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支付保险费义务表现为:
1.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完全不支付保险费。
2.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只支付部分保险费。
从本案来看,高某的行为与第2条相符。保险条款中明确指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合同。
第五,本案中保险人有过错责任。对于投保人不按约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催收;2.终止保险合同。催收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对于催收无效的情况,应及时终止保险合同。本案纠纷的产生与保险人对应收保费的催收措施和管理不到位不无关系。另外,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险费的缴付时效没作明确规定而留有隐患。
在现实中,法院可能按混合过错处理,即投保人有未足额支付保险费的过错,保险人有未书面约定分期缴费的过错。因而,由保险人按所收保费占全额保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给予被保险人部分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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