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5:36:12 10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符合现行城市(城乡)规划;2)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有合法产权证明。

二、办理材料

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

国土资源测绘院测绘的地形图。

授权委托他人代办理的须提供。

授权委托他人代办理的须提供。

核对原件,授权委托他人代办理的须提供。

核对原件,转让方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股的须提供。

改变土地用途的须提供。

核对原件,转让方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须提供。

土地使用权在权利人和新成立股份制公司之间转移的须提供。

核对原件,土地及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供。

核对原件,土地及房屋有查封的须提供。

法院判决转让的须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蕉岭分厅网站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蕉岭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蕉岭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蕉岭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要不争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蕉岭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蕉岭县行政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蕉岭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

八、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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