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卷宗显示:被告人服判不上诉,被害人无异议,检察机关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抗诉。
这是一起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强奸幼女案。
作为主办法官,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杨军并没有结案后的轻松之感。按照法院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监督管理规定,这起案件还要经过案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评审意见作出后,在法院内部才按结案进行处理。
案件评审委员会虽然是法院的内设机构,但法院工作人员说了不算,其5名组成人员分别是代表社会各界的两名人民陪审员、代表法律界人士的两名退休检察官和代表法院的一名法官。
如果评审委员会对法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不同意见,尽管不影响判决的执行,但会进入内部监督处理程序,直接影响到法官的晋级、评比考核。如果认定为错案,那就对法官进行一票否决,直接进入待岗培训。11月9日,登封法院院长李新说,杨军的担心便来自于这种监督。
在杨军的抽屉里,记者看到一堆画得寥寥草草的小纸片。小纸片上既有随手写下的量刑计算公式,也有自己对量刑情节的归纳。主要是为了理清自己的办案思路。杨军说。
小纸片上就有强奸幼女案的有关情况:被告人刘某先后3次诱骗奸淫同村幼女朱某,致使朱某精神受刺激。量刑情节应考虑3次强奸,属多次;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精神受刺激等5个因素。
小纸片的背面则写着法律规定犯强奸罪的量刑幅度以及综合上述因素后的量刑考虑,还有一个计算公式:(5年+1×2年)×(1-5%)=6.65年。
判决书显示,刘某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如果案件评审委员会对判决提出异议,我将把这些情况予以详细说明。杨军说。
在李新眼里,法官手中的审判权实质上就是一种自由裁量权。无自由裁量即无真正意义的审判。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有非适当行使和滥用的可能,所以,有必要对之进行规范和监督。规范是从司法操作技术层面上避免自由裁量权的非适当行使,监督是从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角度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李新说。
登封法院规定,法官审结的每起案件,都要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送交到案件评审委员会,案件评审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评查完毕。在评查中,案件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主审法官和业务庭就某个问题进行专题说明。案件评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直接与绩效考核挂钩。
一案一评,不仅体现了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而且大大提高了案件办理质量,出现了两高两低现象,即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均提高20.5%,涉法涉诉和发回重审案件均降低到历史最低点。李新说谁审谁判,谁审判谁负责的操作机制,有效减少了非法干预审判、插手他人承办案件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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