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形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9:31:15 480 人看过

一、债权凭证形式

在民法上,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主张债权的重要证据。但是债权凭证一词用于法院执行程序,在我国还没有先例。综合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认为,所谓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终结并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近年来,各地法院普遍存在执行难、出现数量惊人的执行积案、陈案,引起了当事人的广泛不满,为此,各地法院都在探索能够减少积案、提高执结率的方法。于是有人借鉴台湾司法制度中强制执行法规定的再执行凭证或权利凭证制度,提出了这种发放债权凭证的方法。即在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的情况下,例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将案件的债权登记于特定格式的文书上发给当事人以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该执行案件可以被法院认定为终结。一旦当事人发现了执行线索,可以立即凭该债权凭证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债权凭证对执行期限的适用规则:

依法律规定和执行实践,债权凭证制度对执行期限的具体适用包括两种情形:

1、对申请执行期限的扩张性适用

即通过修改一般以缴纳执行费用和办结立案手续为确认当事人行使强制执行申请权的全部要件已经成就的司法实践惯例并变通有关规定的具体适用,采取豁免执行费用的事先缴纳手续、仅要求当事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意思表示,即视为权利人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基本要件已经成就并发生申请执行期间中断的法律效果。颁发债权凭证后且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权随时再次提出强制执行请求且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施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而债权凭证是对申请执行期限以简化立案手续所进行的扩张性适用,其他情形依法不受执行期限规定的限制。

2、对实施执行期限的限制性适用

即颁发债权凭证或者记载本次执行情况后,同时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发生执行期间中断且执行期限不延长的法律效果,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计算执行期限。使执行人员可以将工作精力投入到有条件的其他案件执行中去,从而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因而债权凭证实际是以促进执行资源效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对法定执行实施期限的限制性适用。

二、恢复强制执行的条件限制规则

为了充分发挥债权凭证促进执行资源效益最大化功能,增强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债权的责任,对申请执行人依债权凭证请求恢复强制执行并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供财产线索、或提交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的,在确认被执行人已经恢复履行能力这个基本条件成就后,执行法院可以决定恢复执行。因此,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恢复执行:

1、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重新出现且经调查核实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2、申请执行人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供财产线索,经调查核实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3、申请执行人提交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经调查核实依法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恢复强制执行后,应当对债权凭证的记载事项进行修改变更;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应当收回证书。

三、债权凭证的作用

债权凭证发放后,相对于执行法院和当事人,主要有三大功能:

功能一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根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制作的,主要作用就是确定依法执行不能实现的债权权益和数额,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实质上是对既往执行程序的总结,较为直观地体现了债务的强制履行情况。

功能二是终结现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条件下作为新执行依据,启动新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终结有执行依据的终结和个别程序终结之分。个别依据终结主要是指执行依据所载实体权利消灭的情形,执行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执行依据强制执行力的消灭,但申请人丧失了依原法律文书的再申请执行权。而债权凭证根据既判力、既执力的扩张而成为原实体权利的载体,成为新的执行依据。法院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执行程序,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能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法院执行,启动新的执行程序,以实现其债权。

功能三是中断执行时效,延长申请执行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执行期限过短,导致法定债权的保护比一般权利的保护还要处于不利地位。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将债权凭证的发放视为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将债务人重具履行能力作为执行时效重新起算的原因。只要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就弥补了法定申请执行期限过短的缺陷,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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