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4 11:20:42 236 人看过

如前文所述,有意见认为,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是拟转让股东实现转让的绝对条件,即如同意其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未达到半数的话,其即不能转让,无论受让人为股东或非股东。这一观点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若不将其作为一个绝对条件,则“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即使规定必须全部股东同意才能向非股东转让,也不能对抗“不同意就须购买、不购买即视为同意”的规定。这种误解的产生,源于我国《公司法》关于指定转让的规定之不完善。我们可以考察一下国外的一些相关的规定。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第4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对非股东的转让:

“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3/4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人。

“公司拥有一个以上股东的,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公司未在自完成本款规定的最后一个通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的,视为已同意转让。

“公司拒绝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在自拒绝之日起3个月内,以按民法典第1843-4条规定的条件确定的价格购买或让人购买这些股份。一切违背民法典第1843-4条的条款,均视为未作订立。应经理请求,该期限得由法庭裁决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以下四款略)”

再看日本的《有限公司法》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及义务”第十九条的规定:

“股东可以将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其他股东。

“股东将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非股东时,应经股东全会承认。

“于前款情形,股东应向公司提出记载转让相对人及转让股数的书面文件,请求公司承认转让,或不承认转让时,另外指定转让相对人。(以下五款略)”

其他国家的公司法亦有类似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对于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均以征得一定比例的股东的同意为前提,在达到法定比例的股东同意时,虽有股东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其亦不能构成对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障碍;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异议股东既不同意对外转让,也不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如果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未达到法定比例,则股权不得转让给非股东,但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指定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而公司指定受让人的范围,即是那些异议股东,其在被公司指定受让拟转让的股权时,购买这些股权就是他们的法定义务,而“不购买即视为同意”。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异议股东对公司承担着法定的义务,即购买拟转让股权,使之不因转让而流失于公司成员之外的他人手中。

由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应具有多重意义:其一,对于拟转让股东而言,同意转让的股东达到半数时,其即可不顾其他异议股东的反对,径行向他人转让;反之,其即须搁置与他人的股权转让交易,等待公司指定公司成员受让其股份。其二,对于公司而言,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向他人转让的,其即应承认相关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协议,如无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其即应将受让股权的他人登记为股东;反之,其即须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异议股东受让股份(对此,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其不完善之处)。其三,对于异议股东,在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超过半数时,其即不能阻止向非股东转让股份,除非其主张优先购买权;反之,其对向外转让股权的异议成为了公司的意思,则公司指定其受让拟转让股权时,其即应购买之。

综上,“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无论对于公司还是对于股东,均具有十分重要而实际的意义。事实上,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是否过半数,还决定着股东受让股份时的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或根据该条第三款)和条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3日 12: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优先购买权相关文章
  • 正当防卫具有的现实意义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不仅是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有其积极的社会政治内容。它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保障。在目前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情况下,鼓励公民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和不法侵害作斗争,尤其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无疑,认识正当防卫的现实意义有助于揭示正当防卫的性质。(1)正当防卫的最重要的意义,就是保障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通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犯罪分子造成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方法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保障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这就是正当防卫作为在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的救济措施的最大特点,这也正是我国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根本目的之所在。(2)正当防卫对犯罪分子具有威慑力。正当防卫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
    2023-02-28
    168人看过
  • 股东对外转让出资需过半数同意
    甲、乙、丙、丁、戊各出资50万元,登记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后,甲欲将其出资转让于庚,戊表示同意,丙、丁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也不愿购买甲的出资。乙因与庚之间有矛盾,则表示坚决反对甲将其出资转让于庚。因乙竟价低于庚,甲将出资转让于庚,并记载于股东名册。乙以甲故意与其过不去为由起诉,要求确认甲与庚之间的转让出资无效。一种观点认为,甲与庚之间的转让出资有效。理由是:该有限责任公司中的5名股东中,有甲、戊2名股东表示同意甲向庚转让出资,丙、丁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也不愿购买甲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视为其同意甲向庚转让出资,已超过该款规定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乙因竟价低于庚而未能受让甲的出资,不影响甲与庚之间转让出资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甲与庚之间的转让出资无效。理由是:该有限责任公司中的5名股东中,只有甲、戊2名股东表示同意甲向庚转让出资,
    2023-06-09
    373人看过
  • 实施股权管理的重要意义
    在集团公司管理体制下,集团与子公司是以资产为纽带的投资关系和股权关系,正是在这种股权关系的基础上,才衍生出集团公司对所投资公司在战略、人事、财务、投资等方面的各种管理职能。在管理级次上,大型企业集团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一般较多,管理链条过长,极易导致管理失控。同时,重投资、轻管理,靠人治不靠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直接导致这部分资产管理缺位,很可能造成资产流失。通过股权管理,强化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和投资后续管理,可以降低集团化运作的经营风险。在组织构架上,虽然不少企业建立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但责权利尚未统一,运行欠规范。董事会弱化、监事会虚化、经营层过于强化,因人设职而不是因事设职,决策层、监督层、经营层的责权利错位、缺位的现象仍然存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三会”运行机制既是实施股权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股权管理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细则有哪些股份有限
    2023-08-08
    429人看过
  • 公诉具有的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侦查后和审判前之间的一个独立的阶段,对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①公诉是侦查后和审判前之间的一处独立的阶段,它是联系侦查与审判的惟一桥梁,其任务表明了侦查活动的终结,并对侦查活动实行全面监督,保证了办案质量。公诉又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提供了前提,对审判顺利进行,实现审判任务有重要意义,也是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的重要环节。②公诉制度促成了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分离,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实现诉讼程序的客观公正性。③公诉制度是保卫人民民主政权,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审查下列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
    2023-04-25
    428人看过
  • 未经过半数股东表示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认定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但在实践中,时常会发生未经多数股东表示同意便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这时对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便成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有的人认为,只要是未经多数股东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就应认定股权转让为无效行为。我们认为,此种观点不妥。对未经多数股东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行为的性质与效力,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区分认定。1.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显然,未经多数股东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可能是具有完备效力的法律行为。问题在于这种行为的性质是无效行为,还是可撤销的行为。如果是无效行为,不仅有关当事人可以提出无效主张,法院、仲裁机构乃至有关国家机关发现
    2023-06-09
    328人看过
  • 强调旅游者知悉权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对旅游者来说,是未雨绸缪,可以避免或者防止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在选择旅行社的时候,清楚了解旅行社的资信状况,可以预见其个人精神需要的目的满足程度;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对合同内容的详细了解,可以避免签订显失公平的旅游合同;在履行旅游合同的时候,对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方式的掌握,有利于合法权益的实现等等。第二,对旅行社来说,可以起到直接监督的作用,促使旅行社进行真实、可靠的宣传,以杜绝虚假的广告宣传。众所周知的打假英雄王海,为什么能成为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勇士?从根本上说,是王海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王海对自己的知悉权行使的结果。客观上,也使经营者检点自己的欺诈经营行为。如果每个消费者都能最大限度的行使自己享有的知悉权,那么就能形成对经营者的欺诈经营行为的监督。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如果旅游消费者行使自己享有的知悉权愈充分,那么对旅行社的监督力度愈强,效果
    2023-06-07
    379人看过
  • 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过半数,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没有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转让有效,这需要转让发生在股东之间的,或者是向外转让,股东虽不同意但也没有购买,没有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第二种情况是转让无效,这需要不同意的股东购买了该转让的股权。股东股权转让的程序股东股权转让程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内转让股权,可以随意转让。另一种是对外转让,若公司其他的股东超过半数以上对于即将新加入的股东没有意见,同意其购买股权的,那么该新股东获得股东权利。或者超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这位新加入的股东的加入,并且愿意为此出资把出售股东的股买下来,那么新股东不具有股权,否则,新股东仍会有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2023-07-06
    339人看过
  •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意义和实现方式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是如何的首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可见,“同等条件”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究竟如何确定“同等条件”?笔者认为,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权转让的最终条件,是出让方与受让方最终成交的价格与份额。如果要求其他股东参加股权拍卖等程序去竞买或要求他们以评估价受让,其他股东就不具有优先权了。其次,有人认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拍卖规则是相互矛盾的,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如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必然导致竞买人的利益难以保障。笔者认为,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人有权要
    2023-07-08
    339人看过
  • 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形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并不存在要求所有股东必须达成一致决定的事项。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实施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时,则必须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才能得以通过。《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4-05-04
    242人看过
  • 四大原则的重要性与现实意义
    属地原则:以犯罪发生的地域为根据来确立刑法适用(效力)范围;属人原则:依据犯罪人的国籍来确定刑法适用(效力)范围的规范;保护原则: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普遍管辖原则:体现了刑法对国际犯罪的效力。劳务派遣的四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1、雇员租赁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2、同工同酬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却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
    2023-07-06
    439人看过
  •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处分股权的如何处理
    在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处分其股权,如股权转让、质押、投资等。一、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应当注意下列问题:1.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没有取得隐名股东的授权,不能将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权作为拟转让股权予以出卖,否则就是埋下了纠纷的种子。2.在受让方不是目标公司股东时,可以不考虑转让方背后是否有隐名股东存在,直接与作为显名股东的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可。3.当受让方与转让方同为目标公司股东而转让方背后又有隐名股东时,受让方能不能拿工商登记上的记载来对抗隐名股东就不能一概而论了。二、隐名股东如何变更为显名股东未实缴出资责任的承担将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的步骤具体如下:1、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同时,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隐名股东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
    2023-03-20
    167人看过
  • 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有哪些
    一、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有哪些全体股东在公司的运营和发展中,承担着一系列共同义务。1.他们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公司的基本规定和准则。2.股东需要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这是他们作为公司出资者的基本责任。3.他们还需要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这意味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只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责任。二、股东责任及要求除了上述共同义务外,股东还需要承担一些特定的责任和要求。1.当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时,如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需要经过评估作价。2.如果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该股东需要补交差额,而其他股东则需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还可能面临追加出资的义务,即在公司需要时,股东会可以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三、股东的其他法定义务除了上述责任和要求外,股东还需要履行一些其他的法定义务。1.在公司核准登记后,股东不得擅自抽回
    2024-07-25
    292人看过
  • 国有外经贸企业重组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国有外经贸企业重组,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外经贸企业重组是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经济贸易是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担负着商品、劳务、技术等的国际交换的重任。在一个功能健全、富有活力的国民经济系统中,对外经济贸易子系统发挥着引导流通、创造就业机会、增加经济效益的重要功能。据1996年浙江省的统计资料,外贸出口每减少1亿美元,该省的国民生产总值就要减少17亿元人民币。改革开放的成就有力地证明,外贸出口已成为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动机。目前,我国国内大多数行业都存在生产能力过剩的状况。通过企业重组,增强进出口贸易的能力,带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这将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生积极的作用。2.外经贸企业重组是增强企业生存与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当前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多数外经贸企业单纯或主要从事进出口经营,缺乏生产企业的有力支持,
    2023-06-05
    366人看过
  • 为何法律中的巨大数额具有重要意义?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什么情况是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以及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此外,《解释》还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
    2023-07-11
    382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享有的,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标的物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该权利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在公共交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当事人,如承租人、共同共有人等... 更多>

    #优先购买权
    相关咨询
    •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会决议
    • 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过半数同意
      甘肃在线咨询 2023-11-12
      找网法律咨询:您好,请问律师,我是公司一名股东,请问我如果非股东转让我的股权,需要多少的股东同意才可以呢法网于立新律师回答: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 找网法律咨询:您好,请问律师,我是公司一名股东,请问我如果非股东转让我的股权,需要多少的股东同意才可以呢 找网于立新律师回答: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
    • 公司股东改名须要股东会半数同意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6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第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 资本多数决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0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由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比例=持股比例)。
    • 股权转让是否必须经股东同意?是否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有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2
      你与陈某、刘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2003年签订的,因此应适用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旧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可见,你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属于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因此并不以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