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外资并购立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40:15 326 人看过

摘要:我国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在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完整性,甚至存在冲突,可操作性差;从形式上看,大多是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较低,不利于我国对外资并购的规制。要求加强外资并购立法。本文提出了三种立法模式:单轨制、双轨制和外商投资法。我国应采用外商投资法的模式。关键词:外资并购;第一,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现状与不足。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我国企业并购的蓬勃发展。为建立健康有序的并购市场,规范并购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2002年以前,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远远落后于外资并购的迫切需求。对外资并购的规制主要适用于现行《外资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内并购和外资并购的蓬勃发展,促使我国加快外资并购立法。2001年11月以来,政府有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外资并购”的措施和规定,逐步消除了政策障碍,大大提高了外资并购的可操作性。2001年1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发行a股或B股,允许产业资本、商业资本等外资非投资性公司通过转让非流通股的方式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股权。2002年4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实施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和格式的特别规定》,这使外商发起设立上市公司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4月起,新修订的《外商投资方向指导条例》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正式实施。从新修订的内容看,我国已基本实现全方位对外开放,许多以前限制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开始取消。2002年6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外国股权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国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两个细则的颁布实施表明,金融业对外开放已成定局。从2002年8月1日起,新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条例》开始实施,外商投资范围扩大到现有的任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今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主体不作限制。允许外商收购境内A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11月1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境外投资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11月8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关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2002年12月30日,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审批程序和出资缴纳期限作了具体规定,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3年1月2日,上述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对审查门槛、并购程序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最全面、专门的外资并购监管行政规则,是我国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基础。这标志着我国外资并购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2)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存在以下不足:1.外资并购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但缺乏完善的规制体系。现行立法基本上遵循“成熟一家,做大一家”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指导思想,这说明外资并购立法缺乏规划性和超前性。由于没有一部基本法能够规范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规范,有限的外资并购立法在不同的效力层次和监管领域缺乏相互配合,法律规范之间往往存在冲突,无法可依的情况。可见,近年来外资并购客观形势的巨大变化促使立法部门认识到了这一不足。2003年1月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外资并购不可依赖的局面。短期内,它将暂时发挥外资并购基本法的作用,但由于其效力水平较低,这一作用将大大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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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4日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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