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时户口已迁出的农村外嫁女不能得到补偿款,但户口已迁出的外嫁女如遇丧偶或离婚,将户口又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样有权利得到征地补偿。土地补偿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按法律规定应当分配给集体的所有成员。
一、那些人有土地经营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同时,第七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服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二、已迁出户口能否获得征地补偿
已迁出户口不能获得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如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不能主张征地补偿款。土地补偿费用是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只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该收益的分配权。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如何进行分配
1、形式标准,即户口。只要户口在该集体的,就应该认定户口上记载的人是该集体的成员;
2、是实质标准,即看是否需要该农村集体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户的分配,兼顾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在分配中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3、在实践中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界定:对婚入婚出人口资格的认定。结婚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妇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户籍未迁出的,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因离婚、丧偶转出、转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婚出、婚入人口资格的认定。
4、对大中专学生、服兵役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上学、服兵役,虽将户口迁出,但国家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之前,仍为原集体成员。这部分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的,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
5、对服刑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村民服刑的,仍然是该农村集体的成员,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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