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考验处
(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证照科、转入换证岗)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三、申请条件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四、申请材料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驾驶证。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岗审核审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确认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被注销、吊销、撤销的情形,下载打印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对于申请人累积记分达到满分的,出具退办凭证,告知申请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于申请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告知其及时提交。
(二)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三)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转入换证信息在24小时内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五)办结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和哈尔滨市公安局网站http://hrbgaj.gov.cn/上长期公示。
七、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41号、《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20号、《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7)39号、《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哈价联发(2006)13号。
八、签发审批时限
三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统一执行《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统一执行《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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