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三撞死人是教练员和驾校的责任。学员在驾驶培训过程中,作为非专业人员,并没有驾驶资格。因此在驾驶培训过程中,对隐藏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并且驾校和学员签署了合约关系,驾校有权利保护未取得驾照学员。学员在驾驶培训过程中出现失误,教练没有及时纠正,属于教练员的失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主要是教练员没有尽到主要义务,因此后果理应由培训机构及指派的培训人承担。
科三考试出了事故谁的责任
科三考试出了事故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具体规定如下:
1、科目三不管在练车或考试过程中出车祸,学员不用承担责任,由教练员负全责;
2、学员和教练正常驾驶的时候,由于对方的过失,违章操作导致事故,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因为学员和教练操作的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交通事故,需要由教练车承担责任,但由于学员没有驾驶证,因此由教练或安全员承担责任。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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