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发行方式确认的时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2 15:23:49 298 人看过

股东转让出资后,可能出现股东名册与公司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

股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股权转让的形式如下:

1、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分为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2、根据受让人的不同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3、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分为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4、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分为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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