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土地名词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9 11:13:20 432 人看过

四荒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荒水等。“四荒地”是农村较丰富的土地资源,包括依法归我国农民集体使用的“四荒地”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具体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属于现行经济环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但它们属于宝贵资源的一种。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发放农村四荒土地使用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农(办):

根据国办发[1996]23号文件、辽政办发[1997]36号文件规定,为加强治理开发“四荒”工作的领导和保护“四荒”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农村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了“农村四荒土地使用权证”,现就发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证书的发放对象是农村“四荒”土地使用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发放。

(二)各市接到通知后,由市水保站统一携款到省水保局办理本市所辖县(市、区)所需的农村四荒土地使用权证。

(三)从1998年9月1日起开始发放农村四荒土地使用权证,对通过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获得“四荒”土地使用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统一发放此证。有关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水保部门办理。

(四)由各县(市、区)水保站负责,对1998年9月1日前“四荒”使用者手中持有的其它部门发放的使用证件,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更换成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农村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村四荒土地使用权证。

(五)发放农村四荒土地使用权证收取的工本费及管理费,要严格执行省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追究责任。

(六)各市、县(市、区)水保站要严格管好、用好此证,谨防翻印复制,违者要予以严肃处理。

辽宁省水利厅

1998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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