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审理和处理无效婚姻案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6 08:44:35 274 人看过

无效婚姻案件法院处理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审查确实是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关于婚姻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得因双方对无效婚姻无争议而不予追究;

3、婚姻效力的处理应当单独作出判决文件,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文件分别作出;

4、婚姻效力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无论是认定婚姻无效还是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都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当事人都可以上诉。

法院判无效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民法典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即凡是被确认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其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对此,我们持不同见解,即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

针对于无效婚姻,只要是符合民法典之中规定的无效婚姻条件,法庭就可以判决该断婚姻为无效婚姻。针对于无效婚姻,首先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来进行处理离婚。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的话,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是该段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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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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