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收的情况以及终止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8 17:12:15 85 人看过

继续收购的终止具有下列法定情况:

1、当事人的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届满;

2、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法定终止收购程度;

3、要约或认购协议约定单方终止继续收购事宜出现时,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继续收购;

4、其他情况。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对象

1、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2、负债风险差异

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

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状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因此,收购公司只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

3、税收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除了合同印花税,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4、政府审批差异

股权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的不同,政府监管的宽严程度区别很大。对于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审批部门只有负责外经贸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主要是外商投资是否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是否可以享受或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对于涉及国有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负责国有股权管理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是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对于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要点是上市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对于资产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的不同,政府监管的宽严程度也有一定的区别。对于目标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我国尚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需要审批机关的审批,但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经过审批,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经营规模和范围都有明确的说明。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后,其经营范围或内容有所改变是否需要审批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因为该《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情形,而不能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的情形,因此可以认为就现有规定来看,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是不需要审批的。此外,若转让的资产属于曾享受过进口设备减免税优惠待遇并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机器设备,根据《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规定必须首先得到海关的许可并且补缴关税后才能转让。对于目标企业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收购价格一般应经过审计和政府核准。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变动的,还应按照《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报证监会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至今尚无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对公司收购行为予以规制。仅在不久前开始实施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9条中原则性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有权"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在审核前组织听证"。但是,因为《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外资收购国有企业的情形,对于其他企业的收购行为,政府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反垄断审查。

5、第三方权益影响差异

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必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此外,根据我国《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因此股权收购可能会受制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2日 22: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资产收购相关文章
  • 继续收购在哪些情况下终止
    终止继续收购的情况:1、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届满;2、收购数量已达到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3、要约或认购协议约定单方终止继续收购事宜出现时,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继续收购。一、公司被收购后是不是要注销公司被收购后是不是要注销,要看公司收购的形式。如果是合并收购,那么是要注销的。公司被收购后要注销。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合并收购后公司应当注销,但其他形式不用注销。二、应怎么接受要约收购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三、要约收购的主要程序(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2023-02-20
    180人看过
  • 继续收购的终止情形是什么
    持续收购将在两种情况下终止:(1)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届满,购买人不再受要约约束。如果要约的有效期届满是法定假日,则要约的有效期应延长至下一个营业日结束(2)收购的股份数量达到拟收购的股份数量。在要约有效期届满前的某一时间,公司股东急于出售的,收购人在有效期届满前已持有预定股份的,收购自动终止。有学者认为,购买人应当按照其他股东预售股份与购买人预购股份的比例向其他股东购买预售股份。持续收购是指特定投资者通过拟收购行为累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0%以上的所有投资者实施的股票收购行为,无论其是否持有公司股份,而其所持股份无论是流通股还是非流通股,都受制于持续收购制度持续收购是收购人与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特殊交易。继续收购应当按照收购人在收购要约中提出的价格和条件成交,不受集中竞价规则的约束。股东承诺接受收购价格或者收购条件的,可以将其持有的股份出售给收购人。在一般收购中,收购人可以按照一般
    2023-05-02
    491人看过
  • 继续收购计划规定在哪些情况下终止
    继续收购的终止情况如下:1、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届满;2、收购数量已达到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3、要约或认购协议约定单方终止继续收购事宜出现时,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继续收购。一、要约收购豁免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指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二、新三板收购流程是什么?要约收购新三板流程是: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终止上市;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股票更换;收购结束的报告。三、不是说创业板公司还可以收购其他公司吗?创业板上市公
    2023-06-21
    324人看过
  • 对于被收购企业,其继续收购的终止情形是什么
    对于收购企业,其继续收购的终止条件是什么。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对持有同类股份的股东,给予同等待遇,收购人提出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的综合要约,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合法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时提供现金,供其选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制作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送代理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要约收购报告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15日后,公告其投标报价报告、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书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
    2023-05-02
    415人看过
  • 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况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以后,双方都不能随意和擅自终止合同,但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东是有权终止租房合同的。具体来说,在以下情况下,房东有权终止合同: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有关合同的情况签订协议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来进行处理和
    2023-03-13
    266人看过
  • 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此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一、合同到期是否叫做合同终止终止合同并不代表合同到期,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到期只表示合同的履行期限已到,并不能说明合同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合同到期,有可能合同权利义务已
    2023-04-01
    292人看过
换一批
#兼并收购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资产收购指企业得以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劳务或以债务免除的方式,有选择性的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在进行收购资产时,由于须特别注意被购并国家当地的法令,以免在收购之后须承受其他额外的债务或义务。 因此,一般多尽量间接地由被购并公... 更多>

    #资产收购
    相关咨询
    • 企业的收购其继续收购的终止情况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7-05
      继续收购的终止情况如下: 1、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届满; 2、收购数量已达到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 3、要约或认购协议约定单方终止继续收购事宜出现时,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继续收购。
    • 对于企业的收购其继续收购的终止情况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1-13
      继续收购的终止情况如下: 1、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届满; 2、收购数量已达到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 3、要约或认购协议约定单方终止继续收购事宜出现时,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继续收购。
    • 对于企业的收购其继续收购的终止情况是怎样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1-27
      继续收购的终止情况如下: 1、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届满; 2、收购数量已达到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 3、要约或认购协议约定单方终止继续收购事宜出现时,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继续收购。
    • 继续收购在哪些情况下终止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7-06
      继续收购的终止情况如下: 1、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届满; 2、收购数量已达到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 3、要约或认购协议约定单方终止继续收购事宜出现时,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继续收购。
    • 继续收购在下列情况下应终止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1-15
      继续收购的终止情况如下: 1、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届满; 2、收购数量已达到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 3、要约或认购协议约定单方终止继续收购事宜出现时,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继续收购。